《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的意见》对珠海市科技孵化器用地的出让原则、用地建设、转让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孵化器用地的最高年限为30年。
《意见》提出,孵化器用地将采取政府“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出让,出让孵化器用地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30年。孵化器用地建设用于研发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总建筑面积的80%。孵化器用地建设用于为科技产业发展配套的商业、餐饮、员工宿舍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
孵化器用地所建建筑物中,用于研发总建筑面积的50%及商业和员工宿舍等配套设施建筑物不得转让;根据科技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功能的前提下,允许用于研发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