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东城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增强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落实《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强区战略纲要》和《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在执行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用于扶持符合《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创意企业或项目。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四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励、匹配、补贴、无偿资助的方式,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试行办法》适用于符合《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六条适用《试行办法》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北京市东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东城区完成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
《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述的担保公司除外。
(二)企业从事或主要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经营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
(五)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七条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
(二)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第八条《试行办法》中所称的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二)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三)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元。
第九条《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聚集区,是指经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认定办法由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促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专项资金采用奖励、匹配、补贴、资助等方式。
第十一条对申请《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资金支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进行申报。
对申请《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五、六款规定的资金支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新入驻我区不满一个财政年度的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当年财力贡献未达到25万元的,可以将入驻第二年视同为新入驻年度,并从视同新入驻我区年度起二年内按照《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对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称号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已经获得的奖励金额的50%,且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市级奖项或称号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已经获得的奖励金额的50%,且不低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上述奖项或称号,授予单位不进行资金奖励的,按照最低限额给予上述企业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对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的研发项目列入国家或北京市各类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配套项目支持资金按照上述企业实际收到支持资金的金额给予1:0.5的资金匹配,每个项目的最高总匹配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每个项目获得的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
第十五条对自购坐落于东城区的自用办公用房后出租或出售的,出租或出售部分从出租或出售之日起不予补贴。
第十六条符合给予租房补贴条件的企业,给予租房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年租金。
对新入驻我区租房经营的文化创意企业,新入驻我区不满一个财政年度的,可以将入驻第二年视同为新入驻年度。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担保、再担保为服务内容的专业性机构。担保公司担保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八条对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所获得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房屋和非自用贷款除外。文件中规定的贷款是指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九条对经过区文促办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被认定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给予资助的金额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0%的资金支持,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对经过区文促办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被认定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文化创意项目,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最低5万元,最高支持2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版权综合业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经区文促办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被认定具备版权业务综合公共服务能力的,给予建设企业总投资额的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文化创意企业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补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对已经获得其他部门补贴的,只补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的差额部分。
文化创意企业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时,补贴每项专利申请代理费的50%,每项补贴不超过5000元,每个企业的补贴总额年度内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三条经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基地,自示范基地被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对从事示范基地管理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凡在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且培训后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在东城区域内的文化创意企业就业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培养基地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第二节 资金的申报、审批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八款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填写《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书》(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请书》),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文促中心)申请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应当在获得上述奖励或称号之日起60日内,填写《专项资金申请书》,向区文促中心申请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匹配资金的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国家或北京市的资金之日起60日内,填写《专项资金申请书》,向区文促中心申请匹配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补贴资金的担保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费之日起60日内,填写《专项资金申请书》,向区文促中心申请匹配资金。
第二十九条对申请《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当在实际支付利息之日起180日内,填写《专项资金申请书》,向区文促中心申请贷款贴息资金。
同一项目或同一笔贷款分期支付利息的,可以分次申报,同一年度内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三十条对申请《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款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在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之日起60日内,填写《专项资金申请书》,向区文促中心申请补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补贴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申请《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资助和建设版权综合业务服务平台的企业,申请奖励或资助资金的具体申报时间、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附属文件于每年10月在数字东城网站和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网站发布。
第三十二条区文促中心在收到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专项资金申请书》后,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报区文促办审批。
第三十三条区文促中心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专项资金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制作《申请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清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清单》)后,连同申请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书》报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确认年度财力贡献额。
区财政局会同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和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在30日内确认申请企业的区财力贡献额,签署核实意见后,经东城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监督审查后,将《专项资金清单》和申请企业的《资金申请书》交文促中心。
文促中心在接到《专项资金清单》和《专项资金申请书》后,应当在20日内核对完毕,报区文促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四条区文促办公室在接到区文促中心的上述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审批完毕。
第三十五条区文促中心在区文促办公室审批后5日内告知申请企业审批意见。
第三节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三十六条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三十八条经区文促办公室审批后,需要向申请企业拨付奖励、匹配、补贴、资助资金的,申请企业应当在接到区文促中心通知后1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报区文促中心申请拨付资金:
(一)《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拨款审批单》(一式三份);
(二)《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三份);
(三)《东城区专项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一式三份);
(四)《东城区专项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收款单位在没有变更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只需填写一次);
(五)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区文促中心和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一式三份)。
第三十九条区文促中心在收到申请拨付资金的相关资料后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用款申请等资料报送区财政局拨款。
第四十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文促中心审核后的专项资金申请拨款审批单、直接支付申请书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内容,按照《专项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四节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得《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和第八款的匹配、奖励、资助资金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区文促中心报送企业发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获得《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款和建设版权综合业务公共服务平台资助资金的,应当与文促中心签订项目协议和项目任务书,并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文促中心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区文促办公室负责资助项目的验收,区文促办公室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区文促办公室应当每年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经区文促办公室、区财政局认定后,财政局有权收回全部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任何项目申请;项目因故中止,财政局将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第四章其他扶持政策的落实
第四十六条申请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扶持政策的文化创意企业,应当填写《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申请享受其他扶持政策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表》),报区文促中心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申请《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扶持政策的企业,区文促中心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将《资格认定表》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申请《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扶持政策的企业,区文促中心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将《资格认定表》转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行政服务中心”)处理。
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接到《资格确认表》后,应当主动与申请企业联系,并按照《<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工作程序落实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最高”、“不超过”、“不短于”、“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所述5日、10日、20日、30日、60日均为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