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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
2010
02/08
13:52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对东城区的城市功能定位,结合我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确定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东城区主导产业。为鼓励主导产业优先发展,同时进一步支持总部型企业的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

第一条本措施所指主导产业为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固定电话服务、移动通信服务、电信增值服务、互联网服务等为主的信息服务业。重点是国内外电信业企业总部及其上下游企业。

(二)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为主的金融服务业。重点是外资银行的北京分行,国内各大银行的北京分行、营业部和支行,国内外保险业和证券业总部、北京分公司及营业部,国内外大型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以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广告、咨询、拍卖等为主的商务服务业。重点是国内外知名的商务服务中介机构,形成高端商务服务聚集区。

(四)以版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文化演艺、数字内容等为主的文化创意产业。

二、主导产业企业的鼓励措施

第二条对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主导产业企业,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照其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三条对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符合《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97号)的金融企业,除按北京市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外,如其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区政府再追加一次性补助资金的50%作为配套奖励资金。

第四条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主导产业企业,年度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在东城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购房价格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一般补贴五年。

第五条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主导产业企业,年度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在东城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5%给予租房补贴,一般补贴三年。每年享受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年租金。

第六条对已在东城区纳税且对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当年对区财力贡献比上年增长率超过年度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的部分予以20%的财政奖励。

第七条对已在东城区纳税且对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以内的部分,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1%给予财政奖励;高于年度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的,对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部分的10%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总部型企业的鼓励措施

第八条对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世界500强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九条对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总部型企业,两年内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四、为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第十条楼宇业主引进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新办或新迁入企业,如企业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对区财力贡献的5%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楼宇(不含自用楼宇)入驻企业对区财力年度贡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财力贡献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的,按其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部分的2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对将主导产业企业引入东城区的组织或个人,自企业完成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后三年内,任何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按不超过企业年度对区财力贡献的2%给予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国家级、市级行业协会入驻东城区,以其办妥在东城区的工商、国税、地税、统计手续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五、开通“绿色通道”,为主导产业企业和总部型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十四条新办或新迁入企业工商登记后的各种手续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全程代理。

第十五条对上一年度对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依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区政府批准,授予“东城区绿卡企业”称号,并按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对持绿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的通知》(东政办发〔2003〕13号),为绿卡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对东城区绿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发挥区域教育资源优势,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协助安排绿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七条对绿卡企业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区属体育场馆休闲健身的,由区体育局负责提供健身卡优惠或门票优惠。

第十八条区人事局为绿卡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社会化评审、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接收手续。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九条对绿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辖区内三级(甲)医院就医,区卫生局负责协调相关医疗单位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区劳动保障局为绿卡企业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便捷服务。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区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年度缴纳的各种列入区财政收入的税收扣除上缴市财政的部分。财力贡献时间为公历年度。

第二十二条新办或新迁入企业的界定:新办企业是指新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东城区完成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新迁入企业是指原在区外注册经营新迁入东城区,在东城区完成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新办或新迁入企业须经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确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享受政府鼓励政策时,既适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措施的,一律先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后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东城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第二十五条非主导产业的绿卡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主导产业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文化创意产业依照《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东政发〔2008〕1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由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行业优先发展的鼓励措施的通知》(东政发〔200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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