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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征地遗留问题 土地补偿标准拟提高
2015
04/09
11:26

日前,记者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已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高了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继受单位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确定。此次《规定》的出台,意在妥善解决我市征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城市发展的土地和空间需求,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共享机制。

市规划国土委介绍,由于我市土地资源稀缺,城市快速发展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又急剧增加,再加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复杂社会问题,必须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我市高度城市化背景下,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直接关系到原村民能否合理分享城市发展成果,也是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鉴于此,出台《规定》,意在妥善解决我市征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城市发展的土地和空间需求,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共享机制。

据了解,《规定》拟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继受单位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确定。同时对货币补偿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即针对土地安置无法落实的情形,规定原则上采取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

此外,《规定》还确立了“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换为辅,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规定》严格限定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换的情形,强化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换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成区的建设及城市更新等问题的依法统筹处理。在坚持等价值补偿的基本原则下,对不同的土地安置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以期在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征地、收地补偿等相关问题。对于收地补偿问题,《规定》提出,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对于非商品性质的土地,补偿金额应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扣减相应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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