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借鉴自贸区经验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出台
2015
03/26
17:46

2015年3月1日,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共九章、四十九条,涉及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开放合作、法治环境等方面,其中部分规定为全国首创,几个“真突破”更是为全国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武汉加速申报自贸区创造了条件。

简政放权“真松手”

“《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是‘简政放权’,通过立法完善示范区管理体制,明确管委会法律地位、管理权限,省、市政府最大限度地下放权力,给予示范区改革创新更大的空间,最大限度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鼓励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增强立法的张力和前瞻性。”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张文彤介绍,该《条例》在管理体制上的创新,是东湖高新区法制建设的新起点,处处体现出解放思想、明确简政、彻底放权的要求,这将为示范区进一步自主创新、先行先试保驾护航。

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模式,明确了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武汉市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具体职责分项作了列举,如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土地管理、公共服务等,进一步明确了管委会的事权范围;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明确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先行审核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项目,委托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实现示范区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尽最大努力为企业提供方便,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

明确对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规定省、市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明确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可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干部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科技成果“真自主”

《条例》另一个亮点在于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在全国高新区排名中,武汉东湖高新区近年来一直位居第三,但借助辖区内的高校资源,其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位居第二。近年来,如何更快地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国家高新区发展的关键症结。

“过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都要进行报备、审查,有的成果处置后,卖高了、卖低了,是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都是困扰科研人员的大问题。”张文彤介绍,按照《条例》规定,今后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只要没有谋私利,就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这一改革属于全国首创,为科技人员享有科技转化成果打开了更为广阔的通路。

例如,《条例》支持示范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体制机制,同时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凡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支持创新主体实施标准战略。此外,还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政府科技专项资金的投入形式以及引导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等作了规定。

创新试错“真宽容”

“为建设更为宽容的创业文化,《条例》还提出建立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和容错机制。”张文彤介绍,法治环境是示范区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条例》特设置了“法治环境”一章,明确了四项内容:

由管委会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设立示范区咨询委员会,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纠纷调处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明确对不适应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就其在示范区的适用作出相应决定。

更重要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建立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在示范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借鉴自贸区经验

有关人士介绍,在广东、天津、福建等第二批自贸区试点获批之后,湖北武汉作为第三批试点的呼声极高。目前,湖北省政府正在筹划以武汉东湖高新区为主体进行内陆自贸区的申报,《条例》的实施也有望为武汉东湖高新区加分。

“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实施开放先导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是湖北省委对示范区提出的明确任务。”张文彤介绍,对此,《条例》结合示范区有关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的最新成果,借鉴上海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设专章对“开放合作”作了规定:

明确规定示范区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内陆自由贸易区。

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时,支持示范区内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并明确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工商先照后证登记制,建立完善企业设立、变更、投资“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章审批、四证联办”的服务模式。

发挥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功能,实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监管模式,推进海关、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通关便利化。

鼓励、支持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示范区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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