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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扶持电商政策 每年2千万专项资金
2015
01/08
16:00

为进一步促进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并明确: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配套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兰州,鼓励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应用。

国内百强电商总部落户将获400万元补助

《政策》中明确,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或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兰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等方面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对电子商务企业在兰州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结算中心、营运中心或分支机构,根据经营规模,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

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电商平台运营、仓储物流配送、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办公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和功能基本完善的,经兰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按实际投入额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建的电子商务楼宇内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办公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基本完善的,经兰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按实际投入额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每年扶持20户农村电商企业

为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将对当年新纳入兰州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补助批发企业10万元、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及营利性服务企业5万元。对纳入兰州市限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年销售额增长和年纳税综合贡献排名前10名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15万元、5万~10万元的补助。对本地企业在兰州市新建运营型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平台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在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元补助,并对其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或租赁等运营费用,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独立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按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20万元;支持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平台,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装机量达到1万人以上的,对装机人数排名前10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10万元;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全市每年扶持20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且销售额列前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社),对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10万元。当年在电子商务平台登记注册开店进行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创业青年,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每年100万元贴息资金补贴电商企业

在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创新发展方面,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电子商务集聚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扶持(奖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每年安排100万元贴息资金,按照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择优给予贴息支持,每年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依据银行结算单(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提供银行对账单)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进行不超过一年贷款利息补贴。

在鼓励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应用人才方面,对组织兰州市100人以上规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的应用培训,其场租费、讲课费(限2人以内)、资料费给予50%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政策》中明确,为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同时,各县区和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荐需要扶持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对象向所在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审定意见,提交市推进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市级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一个企业一个年度最多只能享受本扶持政策内的两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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