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郑州经开区创业中心优惠政策
2010
02/01
14:40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可以申请国家、省市及开发区设立的科技三项经费扶持。

3、              免费协助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及种类扶持资金。

4、              对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5、              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申请开发区和创业中心孵化基金的扶持。

6、              对进驻创业大厦进行科研、开发和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以享受一定的房租补贴。

7、              对入驻创业中心的企业,免费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郑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实施人才强区和科教兴区战略,鼓励留学人员来豫创业,根据郑经政[2003]62号《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和郑经管政[2006]64号《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关于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和企业,通过资格认定后,在三年创业孵化期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资格界定

(一)下列人员可在创业园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1、取得国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2、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3、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4、其他符合规定的。

(二)留学人员可在创业园依法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贸易、咨询和相关产品销售。

(三)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须是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所占股份应在25%以上;或者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或经营管理。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

留学人员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最低3万元人民币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详细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第四条  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一)行政事业及服务代理零收费

零收费的项目包括:工商注册、企业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人事代理费、人才流动服务、出国政审、工程质量监督等。

(二)资金扶持

1、创业扶持基金

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留学人员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纳税额入库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不足30万元的,按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企业年纳税额入库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30%的资金扶持;纳税额入库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高于30万元的,按开发区现行政策进行扶持。

2、科技项目择优扶持

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共同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通过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择优进行扶持。

①高新技术项目和软件项目:经省科技厅及以上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省信息产业厅及以上部门认定为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均可申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万。

②孵化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额度为3-20万元人民币。重点扶助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③产业化项目资助经费:对已完成研发及中试阶段,在国际国内领先、产业化前景良好、附加值高、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经短期孵化,即可进入产业化生产的项目,提供20-100万元的产业化资助或50万元贷款贴息。

3、其他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扶持基金的,通过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原则上给予企业1:1的配套资金。

对获得河南省、郑州市相关部门扶持基金的,通过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原则上给予企业1:0.5配套资金。

(三)租房补助

1、办公用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孵化基地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内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

2、生产厂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孵化基地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内的,第一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二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70%计收租金。

3、生活用房: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租用开发区内房产作为自用住房的,三年内按租赁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月。

4、其他:留学人员企业在成立后一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省市国家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租用孵化基地的用房,可享受上述规定面积内三年房屋租金免收的优惠。

(四)购房及差旅补助

留学人员企业中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内购房,可享受一次性补贴6万元,取得硕士学位的补贴3万元。

留学人员企业中的留学人员由于工作需要而往返国外的差旅费,可享受资助。一般不超过2人次/年,费用总标准不超过2万元/年。

(五)户籍及子女入学

留学人员在郑州定居的,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免费落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其他

留学人员及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开发区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获得经费资助的留学人员和企业,由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对资金使用方向实施跟踪监督,各单位需按期通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对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创业园可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第五条  服务支撑

创业园为入园留学人员和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等服务。

2、提供信息、商务、物业、办公和生活服务。

3、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咨询服务:包括审计、财务、法律、计量检测、体系认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4、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

5、为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诊断。

6、创业园积极帮助留学人员企业联系或优先推荐急需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对企业需要国内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或配套服务的免费帮助联络。

7、组织和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确定的各类产业发展、人才资助计划和基金,取得政府部门的资助。重点协助入园企业申请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小额资助”等资金扶持。

第六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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