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我区)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我区科学技术的发展,规范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经费计划(以下称“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预算,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区科技8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我区每年预算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额度不低于上一年度财政支出决算的1.3%,并逐年增加。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第十条科技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无偿使用;无偿使用包括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用于对符合我区科技资金使用条件并同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和对成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配套支持。贷款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对列入我区科技资金项目的资助和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的配套支持。无偿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成立我区科技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主管科技、财政、企业服务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管委会科技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科技资金管理办公室,科技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主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地点设在我区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立科技资金评审专家库,每次集中评审时,按产业领域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资金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第十六条科技资金原则上全年随时接受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三次,时间分别为当年的3月份、7月份、11月份。财政局每年将科技资金按规定的额度拨入科技三项费用专用帐户。符合科技资金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科技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八条科技局负责编制科技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对申请科技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按项目类别和产业领域提出项目评审方案,提交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一般和重点项目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重大项目报我区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批准,下达正式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确定后,由科技资金管理办公室与申请单位签订科技资金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合同签订后,对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企业;对重大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总额的6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40%。
第二十二条科技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重大项目的验收结果按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办公室的监理内容包括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承担科技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并向管理办公室报送资金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七条管理办公室有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经被撤销或合同终止的科技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办公室,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剩余经费。
第二十九条科技资金必须按合同要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受理、审理、论证、立项、验收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行为的,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管委会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视情节不同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资金,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