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松山湖管委会出台《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特色产业园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除了对认定成为园区特色产业园给出量化指标外,试行办法还明确了特色产业园的考核及退出机制。其中规定,考核不达标后通过整改仍不达要求的,将摘牌和取消优惠政策。
申请认定须承诺3年内入驻企业达80%以上
根据试行办法,特色产业园运营企业必须是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特色产业园产权归属清晰,可供入驻企业办公、运营场地面积(不含员工宿舍等生活配套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申报认定当年,已建成竣工用于发展特色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在申请认定上,试行办法明确将采取自主申报、现场查看、审批认定相结合的程序,运营企业对照上述资料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特色产业园认定和管理工作办公室(下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资料后,联合高新区行业主管、招商、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高新区管委会讨论审议;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松山湖管委会委托高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下称“经发局”)和特色产业园运营企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特色产业园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交付使用(即该场地已达到企业进驻办公的现实条件),承诺3年内入驻企业及必要配套设施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占特色产业园总建筑面积(或特色产业园当期完成建设的总建筑面积)的80%以上。
签订协议后,管委会向有关特色产业园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获授牌的特色产业园名单。对弄虚作假,骗取特色产业园批复和授牌的特色产业园运营方,除向社会公告撤销批复文件和特色产业园称号外,三年内停止其特色产业园的申报权利,并取消当年度相关先进的评选资格。
后续考核认定后3年内主要指标应提升70%以上
此外,试行办法对特色产业园的后续考核制定了量化指标体系。
按照试行办法,特色产业园一经认定,其运营单位必须承担起特色产业园的发展和管理责任,入驻特色产业园内的特色产业企业数量、使用面积、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税收等指标应从特色产业园认定后每年同比应有至少30%的增长;认定后3年内,入驻企业数量、使用面积、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况等主要指标均应比获得认定的当年提升到70%以上;上述主要指标的增减情况作为该特色产业园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管委会对已批准的特色产业园实行动态监督考核,执行“每月一备案、每年一考核”的监督考核机制。即特色产业园运营机构每月须向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入园项目备案、物业租赁情况、入驻企业经营数据统计表等资料;由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特色产业园管理运营机构进行招商进度、服务满意度、履约情况进行整体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特色产业园运营方对《松山湖高新区项目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企业入住数量、使用面积、主导产业占比、入驻企业营收、企业纳税情况、科技产出及上述指标增长率等。
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根据特色产业园的年度考核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进展缓慢和效果差的,由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给予产业园运营方三个月的整改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结束时达到要求的,予以保留产业园的牌子;整改未达要求的,或明显不再符合认定标准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产业园,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布,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