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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赋予基层更大核准权限
2014
07/18
08:54

东南网7月17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实习生 卢佩钰)记者今日从福建省发改委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对照今年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改革工作任务,提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改革外商境外投资管理、促进项目管理提速提效、推进政府投资管理改革、鼓励拓展民间投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六个方面22条改革措施。

赋予基层投资主管部门更大的核准权限

《意见》明确,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赋予基层投资主管部门更大的核准权限,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核准事项下放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管理。除涉及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填海项目用海、地震安全性评价、港口岸线使用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必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审批外,省级前置审批部门同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前置审批权限。

《意见》指出核准和备案不得干预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事项,对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审查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和资金来源等“内部性”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备案申请进行非行政审批的合规性审查。

据了解,省发改委将依据新近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11号令,修订出台《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取消干预企业自主决策事项的审查,并推进审批文本和流程标准化。

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意见》指出,我省将探索在特定区域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除国家规定必须保留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在线审批、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试点在特定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审批管理办法。

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取消验资报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改注册资本金实缴制为认缴制,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为年报公示制。

据介绍,省发改委拟依据新近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12号令、9号令,抓紧修订出台《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建立投资项目网上办理系统,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意见》指出,推进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整合升级的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系统共享要求,我省将建立投资项目网上办理系统,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投资主体、管理部门实现网上办事、动态跟踪、实时查询、在线反馈和监察,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涉及企业投资前置审批的部门,要列明办理前置审批所需的要件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承诺,并向社会公开,除公布所需的要件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

推行跨部门的协同审批,减轻企业负担

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意见》提出分阶段、分领域明确企业投资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牵头协调部门的措施,以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推进机制,减轻企业负担。

其中,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意见,用地、用林、用海、使用自然资源等与国土部门有关的预审事项,由负责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协调;涉及区域、工程、海洋等生态环保评审事项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批复(审查)意见,涉及项目建设许可的相关手续分建筑、交通、水利三大类,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部门牵头协调办理。

对投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和公开披露

《意见》明确,加强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投资主体、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投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公开披露。

东南网7月17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实习生 卢佩钰)记者今日从福建省发改委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对照今年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改革工作任务,提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改革外商境外投资管理、促进项目管理提速提效、推进政府投资管理改革、鼓励拓展民间投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六个方面22条改革措施。

赋予基层投资主管部门更大的核准权限

《意见》明确,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赋予基层投资主管部门更大的核准权限,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核准事项下放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管理。除涉及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填海项目用海、地震安全性评价、港口岸线使用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必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审批外,省级前置审批部门同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前置审批权限。

《意见》指出核准和备案不得干预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事项,对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审查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和资金来源等“内部性”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备案申请进行非行政审批的合规性审查。

据了解,省发改委将依据新近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11号令,修订出台《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取消干预企业自主决策事项的审查,并推进审批文本和流程标准化。

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意见》指出,我省将探索在特定区域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除国家规定必须保留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在线审批、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试点在特定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审批管理办法。

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取消验资报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改注册资本金实缴制为认缴制,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为年报公示制。

据介绍,省发改委拟依据新近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12号令、9号令,抓紧修订出台《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建立投资项目网上办理系统,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意见》指出,推进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整合升级的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系统共享要求,我省将建立投资项目网上办理系统,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投资主体、管理部门实现网上办事、动态跟踪、实时查询、在线反馈和监察,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涉及企业投资前置审批的部门,要列明办理前置审批所需的要件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承诺,并向社会公开,除公布所需的要件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

推行跨部门的协同审批,减轻企业负担

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意见》提出分阶段、分领域明确企业投资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牵头协调部门的措施,以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推进机制,减轻企业负担。

其中,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意见,用地、用林、用海、使用自然资源等与国土部门有关的预审事项,由负责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协调;涉及区域、工程、海洋等生态环保评审事项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批复(审查)意见,涉及项目建设许可的相关手续分建筑、交通、水利三大类,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部门牵头协调办理。

对投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和公开披露

《意见》明确,加强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投资主体、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投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公开披露。

作者:王坤明 卢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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