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型机构,将获得用地优惠。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出台了《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新政策的扶持对象为金融总部(包括金融法人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和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
其中,金融法人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列入《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的企业;列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列入台湾《天下》杂志百大金融业的企业;列入香港各金融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
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是指在国内(北京、上海)或境外(纽约、伦敦、香港)等金融中心城市,独立持有并运营管理高端金融物业(单体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超过70%办公面积入驻企业为金融机构)的企业。
总部经济土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地块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即土地出让起始价=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但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其中,金融总部办公自持50%,修正系数为0.65;办公全自持,修正系数为0.5。办公自持比例界于50%—100%的,修正系数按相应幅度调整。其他行业总部办公自持50%,修正系数为0.75;办公全自持,修正系数为0.6。办公自持比例界于50%—100%的,修正系数按相应幅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