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山西省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2014
02/10
13:38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1月16日,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关于贯彻执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党委、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意见要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各级审计机关分级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以任中审计为主,积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的原则进行,党政领导干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和离任前两年内接受过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再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意见明确要求,要注重发挥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或联席会议作用。领导组或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领导组组长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担任。领导组或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或领导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意见对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容、重点、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提出具体要求。对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意见对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提出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内通报审计结果。对审计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予以落实。领导组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形式对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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