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等7个方面 “推进力度较大”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迎来进一步“松绑”。
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2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包括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和利润汇出、个人财产转移、改进《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等七方面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进行简化和调整。上述通知将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其中,融资租赁类公司今后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在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方面,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并取消境外放款额度两年有效使用期限制。
“很多有中资背景的境外企业由于在境外缺乏相关的金融交易记录、成立时间不长等原因,很难从所在地的银行获得贷款,与2009年开始实施的现行规定相比,现在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并取消试用期等限制,肯定有助于缓解上述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情况,松绑后,境外放款的需求可能会进一步放大。”一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相关人士表示。
《通知》同时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和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
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此外,松绑的还有颇为敏感的个人财产转移方面,《通知》称,将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并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等要求。
招商证券宏观经济研究主管谢亚轩在接受路透采访时表示,国家外汇局此前对今年国际收支状况做出大方向流出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出台这一批资本项目调整,可以看出大方向是促进资本有序流出的,其中已经涉及到个人财产转移等敏感项目,显示整体推进力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