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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对创新工业行业管理方面的启示
2013
12/30
12:03

决策视野

最早的“负面清单”诞生于贸易投资领域,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采取了“负面清单”模式。此后,这一模式逐步成为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之一。目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被70多个国家采用,还有一些国家实施了包括“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混合清单模式。前不久,我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次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使我国在对外开放模式上与国际进一步接轨。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通用的投资准入制度,政府规定禁止、限制开放领域的清单,除清单限定的禁区外,其他行业、领域的经济活动都默认许可,企业可以对照清单安排经济活动。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提出了18个门类, 190条特别管理措施。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采取“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企业最快4天便可以拿到营业执照。

“负面清单”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采取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政府管理的其他方面也是适用的。比如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正面清单”为参考,行政审批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企业原则上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被允许进入。这种模式可以保证进入企业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但也会限制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的发挥。虽然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缩减了一批核准项目,但难以从根本上转变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惯性思维,“正面清单”管理模式难以从根本上解放生产力和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

今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负面清单”显然是以环保、安全、能耗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为依据,将不符合条件的作为负面清单列表不予准入,这种管理模式将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各类行政审批行为,使市场竞争规则更加公平开放和透明,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面临两大挑战

长期受“正面清单”管理思维的影响,我国政府在管理中推广应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还将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1.管理思路转变恐难克服传统路径依赖

长期以来我们的经济管理工作都是依据“正面清单”的管理思想开展的,很多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也是依据这一管理模式设立的。“正面清单”的管理思想在诸多政府部门管理中已根深蒂固,甚至形成路径依赖。短期内转换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能使某些政府部门无所适从。此外,管理模式转变背后是部门利益的调整,不排除某些部门既得利益难以割舍。因此“负面清单”需要与项目核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同步进行,否则难免“负面清单”落入画饼充饥的尴尬境地。

2.“非禁既入”加大了管理者责任风险

与成熟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相比,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无疑将大大增加管理者责任风险。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的内容,企业均可进入。这要求清单制定者审慎考虑和准确界定禁入的内容,避免因疏漏使部分企业钻“负面清单”漏洞,从而给公共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负面清单”实质上是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将事前监管的压力更多转向了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即所谓宽进严管。随着准入门槛的放宽,企业经济活动的自由度加大,政府部门监管的范围扩大,难度增加。如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是摆在政府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

依托“负面清单”怎样创新工业行业管理

我国已建立起由40个大类、近200个中类、500多个小类组成的现代工业行业体系,传统管理多采取“正面清单”模式,企业决策往往紧随政府“指挥棒”,不仅主体作用难以发挥,还容易导致资源错配。借鉴“负面清单”的管理思想,依托“负面清单”、“黑名单”等减少政府对微观领域的直接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行业管理效能。

1.探索准入管理的“负面清单”模式

借鉴“负面清单”思想,用“行业禁入”代替“行业准入”。通过“禁入条件”规定禁止性的企业行为,特别是工业企业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必须达标的标准,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使行业管理规范落到实处。放宽准入门槛,可以使企业真正根据市场需求把握投资机会、制定发展策略,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政府也只需依据清单关注少数禁止性行为和强制性标准,将工作范畴进一步聚焦。对进入禁入领域的企业,政府部门有权进行严格处理,甚至可依法剥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力。

2.突出目录管理的“负面清单”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取政府选择模式来推动工业行业发展。政府通过规划、产业政策特别是各类指导目录选择要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并提供配套的优惠政策。这种模式虽然有助于鼓励类产业的快速发展,但也容易使企业对市场需求产生错误判断,导致一窝蜂进入某一行业领域,甚至引发产能过剩和资源错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逐步成熟的今天,除特殊行业、关键领域外,不应再以政府意志来代替市场选择,应借鉴负面清单的思想方法,更加强调用“禁止目录”替代“指导目录”,从工业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出发,明确禁止或限制发展的目录,除此之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由选择。这种模式可使企业归于理性而避免一窝蜂的盲目投资扩张行为。

3.重视与“负面清单”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减少“负面清单”带来的管理风险,需要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配套管理体系。一是建立“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跟踪“负面清单”在实际中应用的效果和影响,适时补充、完善、修改和调整。二是将“负面清单”管理与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能耗限额标准、技术法规标准、劳动者权益保护、反垄断审查等政策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构建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防御体系。三是加大后续监管的力度,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和必要的联合执法,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负面清单”管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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