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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2011
07/28
09:31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为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放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创新载体建设效应,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培育和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暂行办法规定了省级高新区设立条件及要求,明确了六项优惠政策等。 

根据《暂行办法》,筹建高新区,除符合《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一是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三是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园区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此外,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的各类园区内设立(筹建)高新区的,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相应条件。

《暂行办法》还规定,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可直接申请筹建高新区。

《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了六项高新区及区内企业组织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是支持在高新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大型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省内各市县、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

二是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高新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三是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高新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高新区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争取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以及区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六是对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按照运行绩效择优支持。此外,优惠政策还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安徽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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