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新闻网记者 辛清影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简称“《指南》”)。
信息公开是建设现代市场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地更加扎实有力的重要制度依据,“我国大部分电力设计院都拥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电力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也在按要求有序进行,《指南》公布后,电力建设市场的信息公开力度将增大,这可以为业主提供更多的选择。”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一位相关领导这样告诉记者。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它的发展给予进一步的要求和规范,是保障我国电力建设项目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
《指南》明确了电力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需要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等多个方面。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指南》要求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时,要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内容,且相关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指南》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主要有,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作出的审批决定等;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来说,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验收信息也需有序公开,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验收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方面,《指南》要求公开的主要有,资质受理情况、资质审查情况、作出批准资质的决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信息等。其中,涉及环评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信息部分,要求公开的内容主要有:环境保护部对违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的处理信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基本情况、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资质有效期;专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类别、有效期)、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机构及人员诚信信息等。
值得关注的是,《指南》注重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反馈,要求在公开环评信息的同时,必须留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同时,《指南》生效时间为2014年1月1日,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51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