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高新区发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下面为通知原文。
成高管发〔2003〕37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高新区企业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管委会领导批准,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养和吸引适应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建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高新区工作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进区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企业博士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高新区工作站的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高新区工作站设立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成都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在成都高新区企业博士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高新区企业博士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高新区工作站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拟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分站资格,指导企业分站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分站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依据考核意见,负责对博士后补助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协助企业分站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条 高新区工作站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设分站,并以企业全称冠分站挂牌,由高新区工作站授予其工作职能。
第六条 企业分站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物色博士后人选,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高新区工作站报送招生计划;
(二)具体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与博士后共同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力等的保证;
(三)会同博士后指导专家,适时对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评估,每六个月向高新区工作站报告工作进度和评估结果。
(四)每年向高新区工作站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与进站审批
第七条 凡新近(一般为两年)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高新区的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招收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一)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保证研究项目适合的前提下,可向高新区工作站或流动站设站单位提出申请;
(二)高新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根据企业需要自行招收进站博士后,高新区工作站同时为进站博士后安排流动站单位;
(三)设立流动站的单位可根据高新区工作站和企业的需要推荐进站博士后。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工作要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关。
第九条 企业分站会同流动站单位共同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并报高新区企业博士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提供研究项目经费,向流动站支付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视其研究工作的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支付薪酬和生活补贴,支付标准报高新区工作站备案。
第十二条 高新区工作站协助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解决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十三条 在顺利通过相关考核的前提下,高新区管委会在两年内给予博士后本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提供高级人才公寓,以廉租形式供在站博士后使用,房租由分站企业担负。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期间及工作期满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高新区工作站每年组织专家对博士后在站研究项目、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应按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高新区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从高新区企业分站顺利出站(包括延期后出站)的博士后,如在高新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成果转化,可以享受高新区高级人才政策,创业1年以上的,高新区管委会将给予4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