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周一公布平潭综合实验区进口税收政策,配合海西经济区建设,区内生产性基建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给予免税,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等给予保税,该政策将加快海西建设,推动区内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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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6日发布《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内时施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
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但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09年,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西建设从区域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区内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产业、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也成为海西规划的配套政策,将进一步加快实验区建设,推动区内企业发展。
上述政策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