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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深度解读
2010
01/26
16:15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该《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大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迫切希望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涵,了解《暂行办法》与公积金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以及如何保障公积金会员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将围绕《暂行办法》的内涵与意义、公积金制度的创新与特色、公积金会员最佳方案选择、疑难问题解答等专题陆续刊发相关政策解读。

    解读之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积极意义

    近年来,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重点解决了四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养老保险金全国统一转移、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从而有效扩大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从而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从而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不必因离城退保而损失养老保险权益。

    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到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暂行办法》的全面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解读之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特色与创新

    园区公积金是苏州工业园区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成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提供了积极的探索与有益的尝试。

   公积金制度的特色。园区公积金制度有别于其它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鲜明特色。(1)公积金制度是一项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涵盖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住房保障和家庭保障等方面内容,它以“一金”的模式代替了其它地区“六金”分别单独设立的模式。(2)充分考虑了会员在不同人生阶段的资金需求,如,会员年轻时,公积金可大部分用于购房支出;会员年龄偏大时,公积金则增加了对养老、医疗的保障支出,这与我国通常的“六金”比例固定的模式相比,更具有弹性。(3)采用以个人帐户为主、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与其它地区个人帐户中仅含个人缴交部分不同,园区公积金个人帐户包括了个人缴交和单位缴交资金。其资金主要用于会员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保障,部分进入社会统筹,用于大病、生育、工伤、失业救济金以及退休会员养老专户存款领完后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共济支出。(4)采用预筹积累、资金实帐户模式,会员在年轻时的缴费为将来养老积累了资金,也为其年老后的基本退休金收入提供了基础。

   公积金的种类。园区公积金制度根据不同员工的保障需求,分设了A、B、C三类综合保障计划:A计划员工缴纳名义工资的22%,用人单位另配22.2%,合计为工资总额的44.2%;B计划(不含住房保障)员工负担18%,用人单位负担18.2%,合计为36.2%;C计划(不含住房保障、门诊医疗、生育保险)员工负担14%,用人单位负担14.2%,合计为28.2%。单位或就业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选择不同种类的保障计划。

   公积金制度的创新。围绕“老有所养,医有所靠,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园区公积金制度一直随着环境和形势发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在继续保持现有公积金制度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从2009年起园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西安交通大学做了优化方案,并不断补充完善,重点在住房金融创新、加大会员保障性住房供给、适当扩大会员购房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反馈、提供更人性化服务等方面进行研究与探索,使公积金制度保障能力更强、服务水平更优,让更多的公积金会员满意,让更多的新老园区人分享开发建设成果。(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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