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高新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论证、支持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配套、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审核和报批手续;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入科技局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高新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等。
第六条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当年发生严重环保、安全、劳资等案件的除外。
第七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和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经费支持的,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对未获得国家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的项目,给予每项2万元的资助。
对符合区级配套条件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市重大重点项目,按上级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数的60%予以同步配套资助,剩余配套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其他符合区级配套条件的项目,配套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四)对新创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创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孵化器条件建设资金资助,晋级补差。
(六)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非第一承担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同一奖项的区内非第一承担单位有2家以上的,奖励总额按一家计算。同一成果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七)对高新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等科技合作活动,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费的2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八)对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报资料的咨询费用,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6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九)对开放服务业绩显著的科技型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按《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型机构开放服务激励办法(试行)》(甬高新〔2009〕182号)执行。
(十)对列入区级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从要素保障、资金支持、融资补贴、上市激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按《宁波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培育计划》执行。
(十一)对在高新区内实施的专利给予资助,有关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二)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每家3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有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三)对新认定的区级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有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四)对获得区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有关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十五)对高新区有关部门承办的创业、创新、创意大赛和较大型的论坛、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以及高新区新设立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等,经管委会同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或奖励。
第八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向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由科技局发布,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
(二)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所申请的项目按规定需要评审的,在报批前科技局须组织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拨款计划文件,申请人凭拨款计划文件到高新区财政局(企财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科技局负责跟踪使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项目,并会同财政局向管委会提交年度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科技发展资金对高新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条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高新〔200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