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在中部六省、黄河金三角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暨经贸合作项目发布签约仪式上,我市向中外客商介绍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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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目前实行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限制和行业垄断,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规定不能开放的地域外,一律向外来投资者开放。
二是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生产型项目,以及总投资5亿元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科技生产型项目,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市、县财政根据受益级次按出让总金额的50%予以奖励。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所需征用土地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享受出让总地价30%的奖励。
三是落户的内外资企业,从企业投产获利之日起,据实交纳增值税后,财政实行“五年奖励政策”。前两年按地方受益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地方受益新增部分的20%予以奖励。
四是投资符合“四大一高”战略和“五大千亿元产业集群”规划的重大项目,除优先保证建设用地外,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五是投资项目属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国家、省税收优惠政策。
六是对于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费用和验资费,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
七是外来投资企业用电,执行国家、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分类用电价格。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其生产用电由当地政府按程序报批,享受相应的优惠电价。外资投资者及所投资企业员工在用水、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其他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八是凡在我市创办的出口企业,市、县财政按受益级次,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用于支持企业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开拓市场。
九是实行招商引资引荐人制度。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20亿元的鼓励类项目,根据不同投资额额度,项目达产见效一年内,该企业交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相关比例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特大鼓励类项目,一事一议,予以重奖。鼓励类项目落地后,第一引荐人除资金奖励外,均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先进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