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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10
10/19
09:58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从2002年起开始立项调研,经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历经八年,终于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与服务职能、投资与优惠政策以及惠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它的出台填补了该开发区在立法方面的空白。

18日上午,《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五楼会议厅举行,就《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条例》明确入园企业和投资者享受的投资与优惠政策

据介绍,为更好地“筑巢引凤”,《条例》明确了到开发区投资的投资者,享受民族区域自治、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等多重优惠政策,同时,在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得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条例》不仅对国家、地区等政策的再次申明,还对企业技改、节能减排、融资等方面相应的扶持补助也以条款的形式列入其中。优惠政策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让到开发区投资的客商吃了定心丸。

《条例》规定入园侨属企业享有各种优惠政策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与经开发区、高新区条例相比主要特色体现在对归侨、侨眷的优惠措施和权益保护上。《条例》单独专设“惠侨措施”一章,使归侨侨眷享受发展成果实现最大化。《条例》结合开发区自身的“侨”特色,规定对归侨、侨眷予以适当照顾:“开发区依法对归侨、侨眷住房、生产、生活予以保障。对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开发区应当予以适当救助。”

此外,对归侨、侨眷在开发区投资、兴业能享有的各种优惠政策做了相应规定。其中,侨属企业除了按规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外汇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现汇账户外,还能享受“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侨属企业发展生产”、“优先安排侨属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同时,市政府在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扶持,在财政、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条例》立法从经历8年历程最终得以通过和实施

据了解,《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是在《南宁华侨投资区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的。《条例》立法从2002年至今经历了8年历程,过程比较复杂,其内容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和完善,2006年曾因开发区名称的变更问题被撤回重新审议,2009年重新启动立法程序。为了尽快填补开发区的立法空白,使《条例》得以顺利通过和实施,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区、市人大负责立法的同志多次深入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调研,并反复对《条例》的名称和内容进行研讨和论证,经过长期的努力,《条例》最终得以通过和实施。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简介: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位于南宁市北,武鸣县城旁,距市区31公里,是广西重点支持的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之一。开发区前身为广西武鸣华侨农场,先后安置印尼、越南等东南亚9个国家归侨1万多人。目前,已引进台湾麦斯鞋业集团、珠江啤酒、金皇品(王老吉食品饮料)、田园生化、台湾统一食品、美国嘉吉等大型现代化企业200多家,初步形成机械电子、食品加工、制药、制鞋等特色产业群,已经成为南宁市最具发展活力和最具投资潜力的区域之一。(来源:南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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