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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出台若干意见 八方面助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2013
02/27
08:54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发展产业集群工作意见,推动“质量石狮、二次创业”,在日前召开的石狮市企业工作大会上,石狮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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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分别从支持龙头企业壮大发(专卖店)展、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设立运营总部、支持物流产业发展壮大、支持专业市场发展壮大、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和发展金融助推产业作用等八方面给政策、给优惠、给奖励。

支持龙头企业壮大发展方面,《意见》明确,对民营龙头工业企业新建(扩建)生产性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实际贷款额、以当年末基准利率计息,给予50%额度的贷款贴息,单家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当年度纳税额超20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的民营龙头工业企业,按照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产业升级资金扶持。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意见》指出,鼓励行业协会发起组织和引入第三方企业生产管理团队,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奖励,开办时补助10万元开办费,年底评估达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并给予年收入超12万元的管理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并鼓励加强设计研发,对独立设立的工业设计室,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每年评定一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泉州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十佳(专卖店)服装(鞋业等)设计师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给予通报表彰。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方面,《意见》提出,安排专项资金推动企业技术发展,对服装企业当年度技改购置设备总额300万元以上且纳税超1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对纺织染整业当年度技改购置设备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超5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对其他行业当年度技改购置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且纳税超1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按设备购置总额4%计算的技改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集群企业发展节能循环经济。

经评估,对采用节能节电节气新技术、新工艺,折合节约标煤5000吨/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获得上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泉州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或节能先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设立运营总部方面,经市经济局认定后,对运营总部(营销中心)分档给予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的奖励: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税收我市留成部分的40%计算给予奖励;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税收我市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奖励;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我市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奖励。从第二年开始,仍按上述标准计算奖励金,并对增量部分的奖励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支持物流产业发展壮大方面,《意见》指出,我市物流企业(包括带级别、新引进的物流企业)首次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5A、4A、3A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年纳税额超100万元以上且实现增长的船舶运输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实现增长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实现增长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支持专业市场发展壮大方面,对在我市各大专业市场经营、申报销售额1000万元且实现增长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实现奖励。对税收增幅高于当年度全市税收增幅,且申报销售额增长超5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60%和增量的80%计算给予奖励;申报销售额增长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纳税额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50%和增量的60%计算给予奖励;申报销售额增长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40%和增量的50%计算给予奖励;申报销售额增长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35%和增量的40%计算给予奖励。税收实现增长,但增幅低于当年度全市税收增幅的,奖励金计算基数部分按30%。其他或新办一般纳税人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计算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方面,鼓励企业赴境内外参展。对参与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家级展会[(北京)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和(上海)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季、秋冬季)展等]的展位费给予补贴:对上一年度纳税在200万元以下的鞋服企业给予展位费20%补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鞋服企业给予展位费30%补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鞋服企业给予展位费50%补贴;对参与市政府组团参加境外国际性展览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2万元的补助。

发挥金融助推产业作用方面,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融资租赁企业,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自注册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前2年的100%、后3年50%,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2年50%、后3年30%比例给予纳税奖励。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泉州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研发所得的银行贷款,按基准利率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等相关险种给予10%—25%的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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