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已正式颁布。根据该试行办法的扶持措施,园区内重点产业、重点企业,2012~2015年可由当地政府按照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50%给予奖励,对园区内重点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对入园并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占用耕地可减免开垦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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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试行办法是根据《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文件而制定的,办法所称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在福建省辖区内,以现代海洋优势产业集聚为特征,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例如海洋生物医药和邮轮游艇等海洋新兴产业,港口物流和海洋旅游等现代海洋服务业,以及海产品深加工和冷链物流、远洋捕捞等现代海洋渔业都是示范园区的产业发展重点。
根据该认定办法,要申请认定为示范园区,其规划总面积原则上应在1平方公里以上,且配套服务设施占用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并且属于规定产业发展重点的企业个数要占据园区内企业总数50%以上(含),且这些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占园区总产值的比例应在50%以上(含)。
示范园区经认定后每满2年,由省海洋经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专家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其评估结果将作为园区继续认定的依据。
另悉,为规范我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管理工作,《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发布。年度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每年评审一次,每家中选企业由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