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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加快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
2024
10/16
10:1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现代海洋特色产业

集聚区建设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助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力推进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整合提升、产业集聚、创新赋能、绿色发展和开放合作,为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7年,全省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全省15个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全省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数量达到20个左右,产值超100亿元的集聚区达到10个左右,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达到50个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覆盖率达到98%左右;集聚区内省级以上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达到50家以上。到2030年,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达到30个左右,成为带动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主体。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布局。

1.分类推进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结合产业基础分类引导不同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集聚区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巩固提升海洋渔业,推动海洋种业、海洋牧场、海洋食品加工业集聚发展,支持培育一批现代海洋渔业集聚区。做大做强海洋制造业,推动海洋高端装备、海洋化工、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等集聚发展,因地制宜打造海洋制造相关产业集聚区。培育壮大海洋服务业,瞄准海洋信息服务、港口航运服务、海洋科研服务、海洋文化旅游等海洋服务业发展方向,支持沿海市立足自身优势打造海洋服务业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集聚区梯次培育行动。建立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梯次培育机制,每年择优推进一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建设。优先支持海洋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适当放宽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集聚区培育标准。统筹推进海洋传统产业集聚区建设,每年按一定比例择优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海洋传统产业集聚区。因地制宜谋划海洋未来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谋划发展深海极地以及海洋领域的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海洋特色产业加速集聚。

1.做优做强主导产业。指导各市明确各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逐步建立基本覆盖全省海洋主要产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体系。推动各地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差异化发展,原则上全省同类产业集聚区不超过3个,每市同类产业集聚区不超过1个,每个集聚区重点发展1个海洋主导产业。建立完善集聚区主导产业培育机制,将集聚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海洋强省建设重点项目库,整合各类政策资源赋能培育一批领航链主企业。引导支持集聚区龙头骨干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主导产品更新换代和质量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延伸集聚产业链条。推动集聚区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加快引进一批链主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骨干企业,支持每个集聚区推选1家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联盟。鼓励集聚区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作等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引导本地及周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速向集聚区内聚集。常态化组织产业链链主企业与上下游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供需见面、路演推介、座谈沙龙等系列活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精准开展招商引资。指导各市编制集聚区产业招商图谱,支持开展定向招商、产业链招商。瞄准日本、韩国、东盟等重点沿海国家和地区,依托相关产业联盟协会,定期组织走出去“敲门招商”。引导涉海企业围绕集聚区主导产业布局一批涉海重大项目,支持参与海洋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投资建设。引导集聚区优先招引符合海洋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完善配套产业招引政策,将集聚区招商引资情况纳入集聚区建设综合评价。依托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新加坡—山东周、港澳山东周等重大经贸活动平台,积极做好集聚区项目招引推介。(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海洋产业创新能力。

1.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应用。支持各集聚区围绕主导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卡脖子”技术,以“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一批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深入实施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支持集聚区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引导集聚区企业与涉海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合作,鼓励联合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公共试验服务平台、基础科研共享服务设施,为海洋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工艺验证和二次开发等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搭建高水平创新平台。发挥崂山实验室等国家级海洋创新平台牵引带动作用,支持联动相关企业打造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支持集聚区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高水平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集聚区龙头企业联合打造特色产业学院、海洋生产性实训中心等机构,加快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扩容提升省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库,面向海洋领域引育储备一批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发挥山东科技大市场、省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等平台作用,推动海洋领域先进技术成果在集聚区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高水平海洋人才集聚高地。引导集聚区参与实施顶尖人才、标志性领军人才、青年人才、海外英才集聚和卓越工程师培育行动。深入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蓝色人才专项,支持集聚区加速集聚高水平产业领军人才和卓越工程师。深入推进集聚区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融合发展,定期梳理集聚区紧缺人才培养、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标志性领军人才引进“三张清单”,强化高端人才共引共用、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深入推进海洋领域人才效能提升重点平台建设,鼓励集聚区企业、平台积极参与现代海洋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推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海洋产业数字赋能。加快集聚区5G、千兆光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集聚区重点企业5G网络深度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建设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平台、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发展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供应的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服务商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与集聚区制造业企业联合开展数字化转型试点,打造一批典型场景解决方案,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支持集聚区企业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方式“上云用数赋智”,推进智能化生产设备应用,建设一批智能制造工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1.推进集聚区产业节能降碳。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优化清洁能源结构和比例,严控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进驻集聚区。引导集聚区高耗能企业绿色低碳改造,支持升级现有生产技术与末端治理装备,提高集聚区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装机比例。支持集聚区建设绿色建筑,打造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探索建立零碳产业集聚区。积极探索海洋碳汇市场化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实施一批海洋碳汇试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集聚区污染综合防治。完善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配套设施,做好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建立集聚区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长效监管和规范治理机制,适时开展整治成效第三方核查评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重点企业提标改造,重点抓好海洋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废气防治工作。加强集聚区重点排污企业监管,做好固体废弃物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集聚区企业间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以海水利用、海洋化工等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完善循环利用产业链条,推动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支持集聚区围绕产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创新龙头企业。支持集聚区实施低碳化循环化改造,建设资源共享、废物处理公共平台,推广废旧物回收处理、再制造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环境治理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集聚区开放合作水平。

1.推进集聚区高水平开放。深度对接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支持集聚区企业到境外建设联合研发中心及生产销售服务网络,支持参与境外工业园区、经贸合作区、经济特区等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集聚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鼓励发展跨境电商、离岸贸易等国际贸易新业态。加强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接,支持集聚区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重点原材料进口。(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集聚区合作共建。打破集聚区行政区划限制,探索异地合作共建产业集聚区。加强跨区域产业集聚区对接合作,积极发展飞地经济,定向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和引导省内同类产业集聚区联合组建产业联盟或研发联盟等,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等融合互动。深化集聚区协同联动,建立多层级、多领域人才合作机制,推动人才共育共引共用。支持集聚区内企业实行集约化采购、共有品牌等多种合作共享模式,打造产业利益共同体。(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增强集聚区配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资金、超长期国债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推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向产业集聚区延伸覆盖。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机构,统筹负责产业集聚区建设运营、招商引资等服务。精准对接集聚区企业发展需求,引导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注册申报、知识产权、人才服务、投融资等一站式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海洋局统筹推进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共同研究制定集聚区管理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定期召开集聚区建设工作推进会,及时调度建设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省有关部门要集中政策资源支持集聚区建设,积极宣传各市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效。有关市、县(市、区)要压紧压实责任,明确推进措施和工作步骤,确保集聚区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重点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加强用海用地保障。优先支持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蓝色人才专项,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以上相关规划、重点项目库。统筹利用中央和省各类海洋产业扶持资金支持集聚区建设,对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股权投资、设备奖补、技改专项贷等政策,鼓励各市制定相应的奖补政策。引导辖区银行机构针对海洋产业加大信贷支持,结合产业特点和需求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牵头,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建设程序。集聚区建设原则上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区)为载体,陆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优先选取管理机构明确、区域界限清晰、海洋主导产业鲜明、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区域,严格按照申报标准建设。集聚区建设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规定,严禁随意变更位置、扩大面积。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且达到合理集约用地标准的可适当扩区,产业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可按程序申请退出或调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牵头,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图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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