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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4
08/14
12:23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项目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和自然人在开发区投资的工业、地产项目,商业、仓储、物流、科研、金融、担保、保险、咨询、电子商务等第三产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

第二条 开发区招商局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联系、对接、洽谈、考察和引进工作,主要承担项目洽谈到开工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三条 开发区其他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负责落户企业、项目的审批备案、规划建设许可、证照办理等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各部门,按照 “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减少、简化审批环节和程序,为企业提供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最有效的保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企业实行依法管理,督促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第二章 项目准入条件

第五条 拟入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布局。

第六条 拟入区工业项目必须技术成熟,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发展前景好;投资方必须资信优良,具有投资能力。

第七条 拟入驻开发区需要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须达到250万元/亩以上;入驻社棠产业孵化园的一般加工企业,总投资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入区企业二次招商引入的项目,须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入区。

第八条 拟入驻开发区的商业、仓储、物流、科研、金融、担保、保险、咨询、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第三产业项目的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协商确定。

第三章 项目入区审查

第九条 招商局对拟入区项目的入区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信证明、出资证明、项目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管委会或招商局组织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招商局提出的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由管委会分管招商工作的副主任和分管土地规划建设工作的副主任召集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投资方,就项目入区的选址位置、供地面积、投资强度、供地方式、建设期限、预期经济效益等进行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任代表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项目入区合同。

第四章 入区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招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会议纪要,起草项目入区合同。入区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项目建设期限、甲方、乙方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协议的生效、修改、补充、失效或终止等。

第十三条 项目入区合同签订后,招商局将合同正本存档,将合同副本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将合同文本复印件发至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入区建设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签订入区合同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根据入区合同出具项目规划预审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规划和土地预审确定的建设用地,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到经济发展局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超出开发区审批权限的项目需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方须按入区合同,在完成前期工作后15个工作日完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图设计;同时,在国土分局办理土地挂牌出让竞买手续,按要求缴纳保证金,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通过竞拍取得建设用地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向环保部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向规划建设局报批项目总平面图设计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手续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九条 在完成环评、规划等报批手续,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后,到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限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地价以拍卖成交价格为准,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抵部分土地出让金,相关费用缴纳以国家、省、市相关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投资方向规划建设局提交设计方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完成地质勘探、施工图的设计等工作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完成消防、人防的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后,向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并经规划建设局勘界验线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由经济发展局进行考核和管理,项目在建设过程和建成后的生产经营中,要按月及时准确地报送完成投资、工程建设进度、生产经营等各项财务、工程报表,必须接受开发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城管执法、环保、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六章 监管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局审批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系数施工建设,凡是更改规划的必须重新报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以上建筑系数与审批内容不符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入区企业在取得项目用地后一个月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未动工或拖延工程进度的,管委会约谈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入区项目需按入区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进行建设,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对于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视其违约程度,进行责令整改、劝退,直至清理出开发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相关证照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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