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黑龙江桦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
2022
11/23
1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桦川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建设和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更好地服务开发区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达到产业集中、规范管理、结构分明,实现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总目标,使开发区成为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为我县政治、经济、社会等事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临时施工单位和与开发区管理有关的部门。

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布局

第四条  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步实施,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和生态环境,全面体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由开发区独立完成各功能区详规,分区合理安排布局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 开发区按照区位资源分布和产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合理划分各功能区。

第六条 开发区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项目承载能力,做到开发一片,见效一片。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开发区的建设与管理,设立黑龙江桦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直接管理开发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能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方针、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开发区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控详规划和产业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协调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职能部门,为入园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四)负责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五)负责入园项目的审核、考察、估评和认定工作,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实行专人领办入驻手续等前期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企业的统计报表、运行监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开发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和资金决算报告,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根据开发区控详和产业规划合理制定近期、中期、远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并组织实施。建成后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政策性融资和市场化运作为主。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部门向上争取计划,积极挖掘潜力和争取专项资金,为开发区发展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五章 入园流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原则上为工业加工型产业项目,并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附加值,良好的市场前景。对产能过剩、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高耗能、高污染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一律不准入园。

(二)入园企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类工业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三)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与投资人签订入园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协议签订后,组织办理入园和各项开工建设手续。

(四)投资者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1、投资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人资信证明;

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5、其他应具备的材料。

(五)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入园企业提交的建设申请和所从事的行业及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位置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园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证照。

(六)入园企业要严格按照开发区管理办法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县直有关部门(发改、国土、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环保、银行等)不予受理其业务。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消防、环保建设“三同时”手续,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报请环保、安监等部门备案批准,如发现私自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或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工作,做到门前三包,保持厂区整洁。企业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处理,要定点堆放处理,不允许在公共区域乱堆乱放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环保、节能减排、劳动和社会保障、流动人口、质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并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入园工业加工型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以上,容积率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达到35%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总用地面积比例执行国家控制性标准。如其中一项达不到国家控制标准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开发区将报送国土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分期建设的入园企业,前期供地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要求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有权责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继续供地。

第十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入园企业服务,绝不允许拖延、刁难、勒卡等现象发生,否则,将报请县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投资者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办结县级审批、登记和注册手续。同时对外来投资项目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领办工作机制,切实搞好项目建设的全程服务,直到企业投产见效。

第六章  用地及管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各项税费后,交由开发区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开发区产业规划以及各功能区分布,合理确定企业用地选址,并协调国土部门通过土地招、拍、挂等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政府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格按《桦川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对应级别和地类,享受优惠政策。对入园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高新产业项目,享受低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价格。同时鼓励不在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整体退城入园,土地按实际价格补差的方式置换取得,超出部分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必须按投资额的0.5%标准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专户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统一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如期建设完成,通过开发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后,履约保证金全额予以返还。合同签订后,企业7日内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开发区有权终止合同,或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出现建设周期超时、超出用地红线、建筑格局未按约定标准建设、拖欠民工工资等违约行为,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签订合同后,必须在5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如无理由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开发区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如有转让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对未按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要求实施建设、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及个人,所建的办公楼及厂房只能用于协议中明确用途,不得出租或改变其用途,不能为他人提供建设用地,形成厂中厂,企中企。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必须报请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建立非盈利性公用设施项目,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产业层次高、拉动力强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商标品牌级别、财政贡献率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开发区规划和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机关给予拆除。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的项目工程施工时,建设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开发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入园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入园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制度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入园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级相关税收政策(包含土地使用管理政策等),此期间如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开发区随时调整执行。对入园投资的企业,达到标准可享受桦川县鼓励投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申请,重点扶持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的特色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保险、石油、通讯等服务事业在开发区建设机构开展业务。凡在开发区内建立分支机构的均享受开发区开发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全力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在企业注册、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环境评价、开工建设、项目认定等方面简化流程,压缩时限。要根据自身职能,对开发区日常管理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设定相应工作程序,建立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在审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县级行政性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优惠;县相关部门可在投资者子女就学和个人生活需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十一条  为了给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对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允许,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调查、收费、集资摊派、评比等活动(消防、安全、环保、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处理和政府活动、企业邀请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开发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自觉参加县委、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各项培训学习等活动。

(二)积极配合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完成交办的各类调查材料和统计报表工作。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国家统计法、会计法、税法等法律规定完成日常工作。

(三)入园企业在上报项目争取各类技术改造、循环经济等专项资金以及部门行业上报年终评先优表彰活动,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盖章,否则县直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四)入园企业在享受由政府决定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时,资金必须经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专户转入企业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更换法人代表、合并、分立、迁移改造、歇业检修、停产复工、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固定资产时,必须提前10天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开发区内的水、道路等公用设施资源,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不允许第三方建设餐饮业、修理业等盈利性设施,福利性设施除外。确需建设生产配套设施的,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严格按开发区规划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供热、给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均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开发区内没有实现集中供热前,入园企业生产生活热源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方案规定执行;供水管网接入,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接入使用,产生的废水需经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开发区内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如有违反,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将报送环保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损害投资者及企业利益的案件,有关部门将从严查处,追究违规和干扰开发区正常秩序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开发区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规定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九条  桦西工业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