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落实上级关于引导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政策意见,积极推进绿色化开发区建设,加快实现精准招商,引进和培育科技型、成长型企业,有效推动我县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对象
(一)重点吸收医疗器械、智能制造、汽摩配件、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优质项目;
(二)在经济开发区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运行完善的科技型孵化企业;
(三)经认定与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相关的各类研发、设计、中介机构、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孵化企业。
二、入驻申报
企业申请入园时,须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仙居县经济开发区入园孵化企业项目申请表》、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管理人员名单、职务及学历证明、项目获得专利、科技立项等科技创新成绩的汇总表和证明材料、孵化项目投资计划书(可研报告)及其他可以证明项目孵化能力和工作绩效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项目洽谈。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项目对接洽谈,县经信局、县环保局提前介入参与。
(二)项目申请。申请孵化项目的企业,须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报仙居县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园(科技孵化器)项目入园联席会议审定。
(三)项目评审。小微企业创业园(科技孵化器)项目入园联席会议由县分管经济开发区领导牵头,以开发区、经信、科技、环保、市场监管、消防为核心的“6+X”运作模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负责对项目入园的审定、租用面积的确定。
(四)办理入驻手续。项目经入园审定后,须在经济开发区新注册企业,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运行完善。
企业注册后即可办理入驻手续,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孵化合同,确定孵化用房面积,并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公司签订孵化用房使用协议。企业入驻后本着实用、高效的原则,不得转租。
四、扶持措施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门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科技孵化政策奖励。
(一)孵化时间。企业入园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如企业发展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时间,在约定出孵时间1个月前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审查后,企业孵化时间可延长至5年。
(二)租金资助。根据经济开发区厂房租金指导价,一层150元/平方米/年,二层及以上100元/平方米/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入园孵化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对考核合格的企业,免收租金;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经济开发区指导价20%收取租金;对下一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终止孵化。
(三)政策支持。享有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技改贴息优先、金融扶持优先、县内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人才政策的权利。对高端医疗器械企业免费提供洁净车间,孵化企业具备条件单独落实土地的,可以提出申请,经综合评定,可优先安排用地;高端医疗器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亩均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年的企业,在约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并达到行业省定投资强度以上的,一次性予以8万元/亩的资助,单家企业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审批服务。企业在作出相关报批承诺后,各相关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做好审批服务。
(五)“一事一议”。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五、考核运用
入园孵化企业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在孵化期内进行年度考评,孵化到期后进行综合评定,孵化毕业的企业,可申请安排落地或另行租用。项目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离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的孵化项目,应及时解除孵化合同退出孵化。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仙居县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仙政办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签约入驻的孵化企业,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