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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休宁县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
2022
05/09
14:19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枢纽作用和促进创新资本形成的机制优势,抢抓证券法修订、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改革等政策机遇,强化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政策支持,推动我县企业分类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建设创新型现代化产业体系,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黄山市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注册设立或投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已(拟)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企业;

2.具有良好成长性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将注册地迁入我县,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上市公司;

3.已(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

4.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四板”)挂牌企业;

5.首次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

第三条 实行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财政奖补政策。

县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专项奖补资金。

(一)企业奖补标准:

1.实行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

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县级总额350万元资金奖励,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50万元,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兑现50万元,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兑现150万元,成功上市后兑现100万元。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具有良好成长性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视同县内企业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县财政按上市公司奖励标准,补齐350万元奖励。

2.实行企业“新三板”分层挂牌奖励。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企业,县财政分三个阶段给予县级总额150万元奖励,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40万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兑现50万元,实现挂牌兑现6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转至精选层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县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15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3.实行企业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

企业经规范性股改后在“四板”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等板块挂牌的,县级总额一次性奖补40万元。在“四板”科创板(基础层和培育层)、农业板、文旅板、中医药板、专精特新板、机器人板等非股改板块挂牌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4.挂牌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或通过“新三板”及“四板”等场外市场股权融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县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5万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融资额0.5%奖励给企业高管,每次定向增发县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0.5%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县级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或协助他人取得上述奖补的,以及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5年内迁出的,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追回奖补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政府的各类支持政策的资格。

第四条 实行拟上市、已(拟)挂牌企业地方贡献部分扶持政策。

(一)企业因上市、挂牌而在规范性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贡献,县财政给予100%奖励。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5年内分期缴税计划,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和调整既往经营指标增加收入、利润而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增加部分,县级财政给予100%奖励。

(三)对完成规范性股改的拟上市、已(拟)挂牌企业实行5年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年实际缴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税种,下同)的平均数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扣除第四条第二点已兑现部分),县级财政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奖励。

第五条 优先保障已(拟)上市企业项目用地。对已(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解决,并视同本县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农业农村水利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对已(拟)上市、挂牌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格;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权益变更和工商登记注册设立事项,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环节;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税务、环保、消防、安监、行政无诉讼、社保及劳动人事仲裁纠纷、住房公积金、国土规划、公安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无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如需协调其他部门事项,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后出具“休宁县已(拟)上市挂牌企业需协调相关事宜的函”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完成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临时困难,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内可给予融资担保增信支持。

第八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和机构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应在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及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企业申请奖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补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至企业或机构。

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报送材料的企业和机构不享受奖补扶持政策。

第九条  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中所有奖补金额已包含《黄山市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黄政办〔2021〕2号)第三条第(三)点中纳税地为各区县(含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由区县财政奖励50%的部分。

第十一条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全县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委、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局等部门配合做好企业上市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休宁县激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规定(修订)》(休政办〔2017〕28号)同时废止。以前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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