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示范园区” (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推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入园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以及园区产业定位。
(二)入园企业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入园企业需在园区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税收缴纳园区,承诺存续期不少于5年。
二、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
自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前24个月给予租金全额补贴,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第25-60个月依据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分档租金补贴,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8元/平方米。年纳税不低于(含)10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3元的月租金补贴;年纳税不低于(含)15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4元的月租金补贴;年纳税不低于(含)20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6元的月租金补贴;年纳税不低于(含)25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8元的月租金补贴。
购买“示范园区”厂房的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扶持。
(二)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前24个月按照入园企业实际地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25-60个月按照入园企业实际地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若新引进项目属于高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可享受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同时给予符合的人员享受人才公寓一年的住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5间。
(三)设备补贴
给予新购入生产型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设备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5%的奖励;设备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0%的奖励;设备投资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5%的奖励;设备投资4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0%的奖励;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5%的奖励。
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以园区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结果为准。设备安装完成并试生产后,给予新购入生产型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自与园区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前一年内购入的生产型设备视为新购入设备。园区一旦发现申请补贴的设备未用于实际生产或外运的,将对已享受的补贴进行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融资担保贷款政策
1.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入园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融资担保业务。
2.对签订入园协议后2年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研发补贴
对当年新购置用于研发、实验和检测等用途的关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新建研发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或项目孵化器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对当年新购买设备实际投入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招商奖励
对入园企业项目第一引荐人给予招商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发,连续奖励两年。
(七)场所提供
对入园企业,园区适当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
三、退出机制
(一)入园企业未按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将清理退出。
(二)入园企业不符合园区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将清理退出。
(三)入园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将清理退出。
四、其他
(一)所有入驻“示范园区”的企业必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否则不享受任何扶持政策。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园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