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安徽省凤台县《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2022
04/11
11:21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新形势,更好地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促进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淮府〔2020〕40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奖励政策

(一)我县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上市,企业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县财政给予25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材料上报到中国证监会并受理的,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由上市企业出具在凤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凤台县证券经营机构并在凤台县交易承诺后,县财政再给予225万元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县的,参照企业首发上市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二)我县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县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225万元。

二、挂牌奖励政策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75万元。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专板精选层等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科创专板(基础层、培育层)、专精特新板、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化旅游板、机器人板、中医药板等不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转板奖励政策

企业在“新三板”或省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实现上市(挂牌)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上市(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四、上市(挂牌)补助政策

我县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享受企业境内上市同等补助政策。

五、上市(挂牌)再融资奖励政策

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由县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六、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用于落实本政策各类补助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前,要到县财政局(金融办)备案,对符合奖励政策的本县企业,向县财政局(金融办)申报受理,县财政局(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七、其它事项

企业自行中止上市(挂牌)的,或在辅导期(上市辅导期不超过3年,挂牌辅导期不超过2年,如遇企业不可抗力因素,辅导期相应顺延)结束未能上市、挂牌的,优惠政策取消,已兑现的奖补资金予以追缴。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其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八、附则

本意见有效期三年,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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