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更好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重要作用,促进凤台高质量发展,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9J 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综合考核奖励
一、考核对象
下列在我县设立的单位:
(一)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凤台县支行;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融资担保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
(五)保险公司。
上述机构需成立满1个会计年度方能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限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整工作年度。
三、考核内容
(一)金融监管机构
根据其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组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当年全县金融机构贷款增量预期目标未完成或当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金融案件, 人民银行凤台县支行不得列为先进名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存贷款余额增速:按当年12月末各项存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的百分值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贷款增量预期目标完成率:按当年贷款增量预期目标完成 率的百分值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按当年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 (含)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涉农贷款增量:按当年涉农贷款增量占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中长期贷款增量:按当年中长期贷款增量占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缴纳税收:按当年在凤缴纳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凤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政银担业务:按当年新发生政银担业务量占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政银担业务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税融通业务:按当年新发生税融通业务量占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税融通业务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扶贫小额信贷:按当年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新投放业务量的排序计分。排序最高的,得10分。其余按其业务量占排序最高的业务量比重*10计分。
利用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发放信用贷款每100万元得1 分,此项最高得10分。
承担政府重点工作。承担政府安排贷款事项(含农地贷款),每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20分。
表外融资:当年引入信托、保险、证券、总行资产池资金或通过发行定向理财产品、融资租赁、购买债券为县内企业融资,每1亿元得1分;当年通过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为县内企业融资,每1亿元得0.5分。此项最高得20分。
贷存比:当年末贷存比高于全县贷存比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得1分;当年末增量贷存比高于全县增量贷存比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得1分;此项最高得10分。(邮储银行凤台支行存款余额按剔除代理网点储蓄存款后计算。)
融资担保公司
1.考核说明
注册资本未达到省行业监管部门准入门槛要求的,不予评奖。
2.考核指标
(1)担保余额:当年末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占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2)当年末提取的“两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偿准备金)占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两金”总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缴纳税收:当年在凤缴纳的各项税收占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凤纳税总额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4)当年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3倍及其以下的(含3倍,下同),不得评先进,超过4倍的加1分,超过5倍的加2分,超过6倍的每增加1倍加2分。本项最多加10分。
小额贷款公司
考核说明
注册资本未达到省行业监管部门准入门槛要求的,不予评奖。
考核指标
贷款余额:当年末贷款余额占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贷款增量:当年末贷款增量占全县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缴纳税收:当年在凤缴纳的各项税收占全县小贷公司在凤纳税总额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或重大金融案件、未完成分配任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列为先进名次。
(五)保险公司
财险公司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保费收入:分别按当年保费收入占全县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当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量占全县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量的比重计分,两项相加即为此项得分。
实际赔付额:按当年实际赔付额占全县财险公司实际赔付额的比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缴纳税收:按当年在凤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县财险公司在凤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当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按其农业保险业务赔付额占全县农业保险赔付额比重的10%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寿险公司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1.保费收入:分别按当年保费收入占全县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当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量占全县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 量的比重计分,两项相加即为此项得分。
2.实际赔付额:按当年实际赔付额占全县寿险公司实际赔付额的比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缴纳税收:按当年在凤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县寿险公司在凤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四、考核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开展对上一年度的考核。其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比,由县财政局(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凤台县支行组织实施,确定考核名次;对人民银行凤台县支行及其他机构,由县财政局(金融办)核定。
(二)县财政局(金融办)将考核排名情况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县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五、考核排名及奖励
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排名前3位的,第1名奖励10万元,第2名、第3名 奖励5万元;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取第一名,各奖励3万元。金融监管机构、政策性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完 成任务的,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县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以上所有奖励对获奖单位一把手领导的奖励资金不低于本单位所获奖金额度的40%。
第二章单项考核奖补
六、新设机构奖补
对于在凤台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金融机构,县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凤台县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县财政按每个2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凤台县新设立的营业网点,县财政按每个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综合风险才曆基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综合风险补偿基金,基金余额达3000万元后财政按差额补充。
八、新型金融体系建设奖补
对合并重组后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同级财政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2%以内部分给予全额 贴费。
九、单项考核奖补程序
每年末由各金融机构提出奖补申请,县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凤台县支行组织审核,提出审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县政府金融办,再分别予以兑现。
第三章附则
十、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本县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起草科室:凤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通讯地址:凤台县政府C楼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