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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2022
03/04
11:46

为了进一步优化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提升开发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区经济转型发展,现依据《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临汾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霍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合法投资经营的各类投资项目(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重点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类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项目所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开发区。已入驻的区内企业、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和在本开发区的新建项目同样享受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投资导向,入区工业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6万元/亩。对引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经审定批准后,可低于该强度指标执行。

第三条 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本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审核决定。

第二章 要素成本优惠

第四条 土地优惠

(一)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规划的工业投资项目优先供地,用地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三)工业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一)、(二)款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四)开发区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大于5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首付不低于50%,其余款项在项目开工后一年内缴清的办法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第五条 水、电、气、暖优惠

充分发挥电力大市的优势,开发区内工业园区整体作为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保证入区企业享受年度交易最优惠电价。优先保障水、气、暖等生产要素需求,水、气、暖价格可采取“一事一议”,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最优惠价格执行。

第六条 劳动力资源优惠

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发挥本市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劳动技能人才的优势,为入区企业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并且为其免费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地方财政对于企业人才培训方面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财政奖励及金融扶持

第七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对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实现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起,财政给予五年奖励,前三年按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两年按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六年起,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或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类项目(包括总部经济类项目),自投产实现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前两年按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六年及以后以上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奖励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企业创新升级奖励

(一)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装备制造行业领军企业投资开发区项目,且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

(二)对开发区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特大项目和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此类企业更特殊的优惠政策。

(三)对引进的具有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和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投资开发区项目,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实施“一事一议”“。

(四)对入区的企业,当年投资、当年投产并达到“入规”标准的,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视入规后形成的工业产值大小而定,最低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除省级前三年奖励的30万元、5万元、10万元外,本级财政在升规的第二年一次性奖励15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入区企业积极利用外资,对入区企业按利用外资额度大小给予奖励,最低奖励5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励

对入区后的新上市企业予以奖励(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奖励新上市企业。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科创板”、“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晋兴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制并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条 科技孵化认定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双创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属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属省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奖励只享受一次。

(二)鼓励企业积极和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临汾市级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认定奖励

除省级高新技术认定奖励外,地方财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软经济贡献奖励

对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不涉及新占用土地资源的软经济类项目的企业,且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自运营年度起,按当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60%、70%给予永续奖励。若企业在一个年度未完结之前,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已达到获奖最低300万元目标,从达标之月起即按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比例兑现奖励。本年度完结后,按照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来确定奖励比例和金额,一次性补足剩余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一)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知名企业及个人参与招商,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除外)或机构,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0.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与中国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实物量的0.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新引进软经济项目企业的个人或机构,按照所引荐的软经济项目企业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

(四)对中介人或机构的奖励只在入区企业第一次纳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的12个月内提取一个年度。

第十四条 招才引智奖励

(一)对开发区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先缴后奖的方式予以奖励,按其薪酬(在本区任职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二)鼓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本区主持科技攻关项目或创业项目。经开发区认定,给予100万元的项目扶持;对重大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扶持。

(三)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对来开发区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金启动支持。

(四)坚持“晋才晋用”、“霍才霍用”,对于入区企业的产品,本市区域内优先采购使用,并积极向周边地区推广。

第十五条 厂房租赁优惠

对入区且租赁开发区内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性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租金的25%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产业转移优惠

开发区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对于将产业转移入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开发区对企业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给予补助,实际补助金额依据企业所在地址及规模“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金融政策扶持

(一)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开发区协调市财政部门增加对霍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基金的投入金额,增强该公司担保能力,为发展潜力、资金不足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好、能够按计划完成项目固定投资的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担保。

(二)优化续贷方式。协调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审批制度,压缩业务办理环节,提高办贷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时间成本,缩短融资链条,增加无还本续贷业务量。对经营正常、无拖欠利息等符合金融机构条件要求的企业续贷,优先采用无还本续贷方式。

第四章 营商环境优惠

第十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

(一)项目入区提前协商零审批,实行“管家式”式服务,“一站式”审批。凡入区项目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开始,严格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行告知承诺,实行审批事项承诺制,前期需要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依据项目需求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派专人帮办代办。

(二)对入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立体式全程跟踪服务,为企业提供“金融、税收、劳务”等社会服务支撑,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区。

(三)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建立重大项目入区绿色通道,加速该项目落地投产。

(四)优化评价服务和评价监督,把区域环评和区域能评等十四项评价指标纳入开发区服务事项,简化入区项目的评价内容,使入区项目能够更快落地、建设、投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优惠办法与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符合本优惠办法多项标准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单个项目的优惠奖励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照最优标准予以优惠,不重复计算。关于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企业入区生产享受同等优惠待遇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优惠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奖励事项,可依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优惠。

第二十二条 对入区后经营期不满五年的企业,如无特殊原因提前关停或抽逃资金的,管委会可取消企业享受的各项扶持奖励,并收回已兑现的各种奖励资金。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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