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强优势、补短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孝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方式注册兴办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及我市产业发展趋势。重点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创新、节能环保产业突破、传统优势产业提质、现代煤化工产业延伸、煤电铝材一体化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提升、现代服务业增质、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军民融合发展及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等。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四条 在我市投资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
第五条 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以农、林、牧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我市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取得土地的实际成本。
第六条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用地,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工业项目可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办法,减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租赁期不超过5年,且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大于1亿元的,可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办法,首付不得低于50%,剩余部分2-3年内缴清。
第三章 财税优惠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不含5亿元)、5-10亿元(不含10亿元)、10亿以上且投资强度达5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第1年按其在我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30%、40%、50%给予奖励,第2年至第3年按20%、25%、3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的现代服务业增质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第1年按其在我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2年至第3年按2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120万元/亩的现代农业增效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第1年按其在我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2年至第3年按2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新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文化旅游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等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3年每年按其在我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我市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的总部性企业,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3年每年按其在我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
第四章 激励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科研团队落户我市。凡落户我市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发明奖励,并在我市示范推广并取得成效的,一次性给予研发人(团队)10-3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两院”院士、“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专家、高技能领军人才、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以上高端人才来我市兼职、任职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一定实绩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我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补,在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就学等方面均享受我市优质资源。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知名企业及个人积极参与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推介亿元以上项目者,经认定,在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引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凡落户我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落户我市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落户我市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我市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20万元。对从市外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200万元奖补,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100万元奖补。鼓励各类交易市场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孵化培育、股份改造、挂牌上市等融资相关服务,市政府每年对贡献突出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在我市设立证券、基金、保理、融资租赁、信托、融资性担保等金融机构。持牌法人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服务并支持企业取得融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期满1年的,按年度投融资总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银行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年度新增投放贷款额1亿元以上,奖励2-10万元。
第五章 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高效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凡在我市兴办企业,实行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提供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咨询帮办、容缺审批等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级领导包联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多部门联合办公,建立重大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必要服务。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寻求国家、省、市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引领作用的投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特殊优惠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对象认定、奖励条件审核、奖励金额确定等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落实。投资规模和投资额度委托第三方合法验资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列入相应的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落实兑现。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国家、省、市规定的政策措施,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与本办法交叉的,按照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孝义市委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