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优我市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市通过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在地方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本区域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区域的新建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重点鼓励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能源产业创新、传统优势产业提质、现代服务业升级、文化旅游产业提升、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前沿产业发展等七大产业。未列入“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符合优惠条件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以上-5亿以下、5亿以上-10亿以下、10亿以上-20亿以下、20亿以上的,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在纳税人依法缴纳增值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市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40%、50%、60%、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5年分别按当年市级留成部分的30%、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鼓励发展以特色产业、畜牧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及农业加工企业转型升级为代表的特色现代农业。凡资源型企业转产和境外资本来我市贫困地区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的政策待遇。对符合中央及省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会发生的有关费用(人员费、展位费等),以及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企业认证等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条 投资新办商贸物流、金融、科教文卫、健康养生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在纳税人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市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分别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3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投资新办旅游产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在纳税人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市级留成部分,前5年分别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两化融合”建设。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临汾落户,对行业国际排名前十或国内排名前三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临汾设立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的总部性企业,自税务登记年度起,在纳税人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50%(与第四、第六条不重复计算)奖励企业。
第九条 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可享受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上部分的贴息扶持,贴息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贴息为一次性测算,贴息时间为两年,贷款用途仅限于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好的物联网项目或企业,按照技术和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一定补助。对具有良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使用成效的智能化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根据示范区内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按比例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来我市投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土地出让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四条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六条 符合《临汾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 50%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八条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优先安排民营企业使用。
第十九条 鼓励晋商晋才回乡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在市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解决。对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大晋商晋才回乡项目,由当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晋商晋才回乡重大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对晋商晋才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物流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积极推进采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第四章 转型经济发展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转型经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遥感遥控、空间科技等前沿产业,是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要特别予以鼓励。
第二十三条 凡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类别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强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凡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类别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亿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亿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本条上述两项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凡属新兴产业类别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0强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的,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凡属前沿产业类别的企业,销售收入不高于5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销售收入高于5000万元但不高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经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贴比例。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在享受国家和省政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引进上市公司的奖励补助,对从市外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10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500万元的奖励补助。本地企业上市融资,其资金来源是外部资金的同样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费用补贴,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或上市公司对我市企业成功并购重组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0.5%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并购重组我市困难国有企业的,且妥善安置国有职工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1%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土地利用率,各项控制指标纳入片区控规维护,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境问题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我市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特大投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从2018年起,通过年初预算,由招商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统筹财力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与落实。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我市引进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市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对企业高管和产业高科技人才的薪酬(在我市任职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个人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人才的认定由市人才办负责。
第三十五条 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全日制博士、硕士来我市创新创业的,落地1年后分别按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给予安家费,落地3年后在临汾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给予支持。
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的认定由市人才办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引进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我市优质医疗、教育资源。充分尊重本人意愿,为其未成年子女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家属可结合本人意愿和专业特长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未落实的,可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章 优质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市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市的承诺期限全部办结;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属于上级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模式。
第三十八条 重大对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多部门联合办公,建立重大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必要服务。对需要统一开会协调的重大项目存在问题,定期召开联席协调会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寻求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申报制度。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外,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除举报、协查、上级交办案件可进户检查外,当年不再安排进户税务检查。
第四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承担水、电、气、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收费与本市企业执行统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除进入司法程序外,所有投诉在7日内办结。
第四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依法保护制度。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买强卖、强行装卸、强揽强包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来临投资的外商、客商以及返乡创业人士,民航方面可享受快捷订票、提前办理值机手续、贵宾预约服务以及绿色(急客)通道等优惠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四十七条 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的认定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 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相关部门可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第四十九条 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五十条 本政策内关于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