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精品钢、玻璃深加工、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集群“龙头带动、链条延伸、差异竞争、错位发展、配套协作、互补共赢”,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闻喜县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投资企业。
第二条 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纳税强度达到每亩10万元以上。
第二章 审批政策
第四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手续履行书面承诺、开发区管委会并联审验后即可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承诺书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即可投产。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为起始价,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不得低于土地成本。
第六条 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工业用地可根据企业需求实行“先租后让”,租赁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完成出让。具体办法依照《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细则》执行。
第九条 对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实现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
第十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免的全部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的执行程序。符合本政策的企业到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取《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资料,报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执行落实。
第十二条 对于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省、市文件执行,只享受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出现不一致时,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