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风陵渡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明确对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和条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针对入区新办工业企业及已入区企业增资扩建。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主要围绕现代医药及医药包装、化工新材料、商贸物流等行业领域开展招商,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
第二章 税费优惠及奖励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贡献奖励。招商引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后,年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按上缴税金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年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超过800万元的,按上缴税金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年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的,按上缴税金开发区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为五年。年上缴税收低于当年上级考核目标任务的,不享受税收贡献奖励。
第五条 引荐人应是在项目的引进、落地、建设到投产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为项目服务并承担招商引资相关费用的自然人、团体或法人。
第六条 对引荐人引进的企业,投资强度应不低于当年上级考核目标任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奖励引荐人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5万元。项目落地建设后奖励50%,项目投产运行验收后奖励50%。
第七条 引资项目和引荐人及引资数额的确定,由管委会牵头,抽调产业事业部、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评估确认,确认后报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
第三章 土地、电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入区工业项目,土地挂牌出让底价为12万元/亩。
第十条 国有企业500强和省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且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或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土地税收综合优惠。
第十一条 在用电方面,用电量小的企业可以和园区企业捆绑、打包申请享受大用户直供电价。
第十二条 在排水方面园区内有工业污水处理厂,可满足各类企业环保达标的污水排放。
第四章 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为入驻项目提供“七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排水、通热(汽)、通天然气、通电、通讯”和“土地平整”的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成立项目会审小组(小组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凡来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区的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管委会领导牵头各部门全程“保姆式”服务制度。凡入区项目,均由一名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牵头,一个部门负责,三人服务小组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产业事业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开发区之前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相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变化而致本政策与其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准。
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关于支持软经济项目发展的奖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促进软经济项目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做大开发区经济总量,扎实推动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开发区新注册设立的不涉及新占用土地资源的软经济项目企业适用本奖励政策。软经济项目必须符合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需求,包含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金融保险机构、研发中心等。
二、奖励政策
1、奖励条件
(1)企业年度所纳税额达到100万元才可申请奖励,税收累计不得跨年度结转。
(2)软经济项目只要存续并达到奖励条件,开发区对企业永续奖励。
2、奖励办法
经管委会认定,对新设立落户的软经济项目企业按所纳税额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是:
(1)年度所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奖励企业所纳税额的6%,奖励引荐人壹万元。
(2)年度所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奖励企业所纳税额的10%,奖励引荐人贰万元。
(3)年度所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奖励企业所纳税额的12%,奖励引荐人叁万元;
(4)年度所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奖励企业所纳税额的15%,奖励引荐人伍万元。
三、一事一议
对事关开发区经济发展大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龙头项目、高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项目及市场前景好的孵化期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管委会通过召开专题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提高奖励额度。
四、其他规定
本奖励政策若遇国家、省、市有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奖励政策由风陵渡经济开发区人力和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