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沁阳市投资兴业,实现招大引强新突破,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沁阳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应退回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三条 投资者指在沁阳市投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企业指投资者在沁阳市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兴办的企业。
第四条 引荐人指为沁阳市提供具体、有效的招商引资信息,在沁阳市与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积极促成双方接洽、谈判,并成功签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五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8000万元(资金和奖金按人民币计算,下同)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均不含土地费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配置土地指标。工业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等指标必须符合土地集约利用的相关规定(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0、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投资企业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采用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确定使用权及年限。
第六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以下的非高新技术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利用闲置厂房或入驻标准化厂房。
第七条 对于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化工类项目除外)按用地成本价执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强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4万元/亩予以奖励。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励。投资者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均不含土地费用),自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参照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资金奖励给投资企业,连奖3年;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参照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超过4元/平方米·年以上部分的等额资金奖励给投资企业,连奖3年。
投资者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或金融类项目,自开业纳税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等额资金进行奖励扶持,连奖3年。
第九条 总部经济奖励。企业总部、营销总部迁至沁阳市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在沁阳市外),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按照对本市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资金予以奖励,连奖3年。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对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转型升级奖励。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鼓励本市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1%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市的,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直接股权投资扶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的增长率30%以上、承诺企业营业收入和主要效益指标三年内实现倍增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或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引入风险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估值2亿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10年的扶持。3年以内的,按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且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闲置资产再利用奖励。投资者利用闲置资产投资工业项目或收购本市现有企业、实现上档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安置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照第八条规定对合资合作企业予以扶持,并按照资产交易契税总额的50%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下同)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资金予以奖励。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3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属于新能源、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及深加工、先进制造等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亿元的重大项目,或者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点支持和扶持的产业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意义重大和财政收入贡献突出的项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第十七条 经过审批许可入驻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本市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人防费及城市规划区内三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缴焦作市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八条 投资的工业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按照《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沁政〔2016〕23号)给予相应奖励和扶持。
第十九条 引导担保、金融等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信贷计划,设立服务企业专营机构,按照《中共沁阳市委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信用产品应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沁发〔2016〕8号)、《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沁政办〔2016〕24号)和《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沁政办〔2016〕25号)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在信用贷款、应急转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方面给予帮扶。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按照《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沁政〔2016〕22号),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股权再融资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投资企业科技创新,对评定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个人或项目,按照《沁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第7号)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按照《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加快外贸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沁政〔2016〕20号)的规定,在产品出口、产品国际认证、品牌建设、出口信用保险、国际市场开拓、外贸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当年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违法经营等行为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且应当享受优惠政策的总年限不得顺延或增长。
第四章 引荐人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成功引荐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性的工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三产服务业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奖励给引荐人,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兑现:
(一)凡外来投资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额度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5亿元及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额度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及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额度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5.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且企业总部、营销总部迁至沁阳的(分支机构在沁阳市外),按照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的10%等额资金奖励给引荐人,连奖3年。
6.为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引进市外赠与资金的,按引资额的3%—6%奖励。
7.为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根据使用期限,按引资额的1%—3%奖励。
8.为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且低于或等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根据使用期限,按引资额的2‰—5‰奖励。
(二)引荐奖励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兑现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总金额的50%后,按照总奖励金额的50%兑现奖金。
2.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实现税收后第一年度,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效益的,兑现剩余奖金的30%;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效益的,按比例兑现奖金。
3.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达到合同约定效益的,兑现剩余的奖金。达不到合同约定效益的,按比例扣减奖金数额。
(三)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形式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体的1名负责人为第一引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引荐奖励金额内部协商,自行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由市招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申报材料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商工委、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科技局、工商局、人社局、质监局、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沁阳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根据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或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益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和标准,若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