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锦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2010
05/10
09:51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紧紧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沿海开放的双重机遇,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地做好我市对外开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对外开放专项资金,用于对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经费补贴及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的奖励。

二、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指标的县(市)区,给予经费补贴5万元人民币。超额完成指标的,其中指标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按超额部分的0.4%给与经费补贴(补贴经费折算成人民币兑付,下同);指标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超额部分的0.2%给予经费补贴。
年度到位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到位外资额的0.1%奖励引进部门或个人。

各县(市)、区也要自行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

三、支持外贸出口,改善出口产品结构。对承担出口指标的县(市)区,超额完成上年度出口指标部分,按0.5‰给予奖励;对年度出口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和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以及行业出口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充分发挥各类先导区的先导示范作用。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出口加工区和省、市级开发区及各类产业园区;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重点园区引进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对规模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投入,市政府给予配套建设资金补助;比照国家级开发区授予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改组改造。国有企业要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全面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外资改组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可在评估价格的20%幅度内折让转让资产;对外商垫付国有企业改革费用的,其垫付资金由新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增长部分予以返还。

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BOT等方式投资锦州港、城市燃气、公交、热力、供排水管网建设以及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同等条件下,外资优先。
鼓励外资投资服务业。鼓励跨国商业集团在锦设立出口采购中心,建设物流园区、配送中心、批发零售业、仓储业、餐饮服务业、地方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七、鼓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到位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视其规模、性质等,根据实际情况按综合地价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

八、鼓励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对鼓励类工业生产型单体项目实行优惠地价,年度到位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100亩范围内按实际需要额度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先征后返;年度到位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150亩范围内按实际需要额度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先征后返。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九、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标准厂房。开发区、凌南新区及其它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建设标准厂房,保证有一定存量的项目用房。对租用存量项目用房的,第一年免除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

十、提高通关效率。海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对外承诺,认真落实各项便捷通关措施,实行“365天办公,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进口货物提前申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应急货物通关给予特事特办,大力推进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按相关法规、企业诚信等条件对企业进行分类,减少抽检比例。

十一、鼓励市直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市直部门为各县(市)区引进外资项目牵线搭桥,并要确定责任目标。根据所介绍引进项目数和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额,给予市直部门相应招商经费的补贴。

十二、大力开展市场化招商。各县(市)区要成立通过市场化组建的专业招商部门,招商人员可以从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保留现有身份不变;在国内外重点招商地区设立招商办事处,聘用专门或兼职招商人员,按其实际引进外资额给予奖励;可与国内外招商公司签订招商合同,大力开展委托招商,并支付佣金。

十三、切实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外商投诉联席会议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执法会签制度、市长与重点企业对话会制度,听取外商意见,协调解决外商投诉疑难案件,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十四、进一步规范项目收费和审批代理制。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和涉企收费公示制度,直接向企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凡缴费卡和公示中没有列入的项目,擅自收费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推行行政审批全程办事代理制。凡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事项中,除直接办结的,其余事项由全程办事代理人全程代办。

十五、本政策措施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及奖励事宜的考核、确认工作。
(1)投资额在200万美元(等额人民币)以下的划定为1.3万平方米以下;
(2)投资额在201—500万美元(等额人民币)以下的划定为2.5万平方米以下;
(3)投资额在501—1000万美元(等额人民币)以下的划定为6.5万平方米以下;
(4)投资额在1001—1500万美元(等额人民币)以下的划定为10万平方米以下;
(5)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等额人民币)以上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

非生产性项目: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实际用地需求情况,本着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经过规划测算后采取一事一议方法解决。

电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国内500强企业以及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及付款方式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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