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区介绍投资项目,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在区投资促进中心申报备案的引进外来投资生产型项目及外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进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凡向我区成功介绍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中介人必须是合法组织或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凡属锦州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入到开发区内的生产型项目及外资开发房地产项目。
(二)引进的国内外资金,应实际到帐,并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三)以设备投资的项目,应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证明,国内投资应提供设备购买发票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四)以技术投资的项目,应有技术专利等鉴定证书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引进项目奖励申报范围
(一)上级以及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我区的扶贫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捐赠项目等。
(二)原引进的企业实现增资扩产项目。
(三)在我区颁布的现行的招商引资政策的范围内,要求区政府再提供其它优惠政策的项目。
四、中介成功的标准
生产性项目正式运营投产;外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完工。
五、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内资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中介人奖励15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奖金5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二)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金内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的,中介人按15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金5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注册资金内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的,中介人按15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金3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六、认证依据
引进项目认证严格按照区《关于招商引资到位金额审核与认证办法》(试行)执行。
七、奖励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人,在项目正式签约之前,持项目有关材料及其有效证件到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综合服务局填写《招商项目中介证明表》,经投资方确认后,报区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综合服务局备案。
如中介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中介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人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能报送《招商项目中介证明表》的,不予认定中介人奖励。
(二)项目中介引进成功后,中介人必须提供项目考核的必需材料,到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综合服务局填写《中介人奖励呈批表》。
八、奖励实施
(一)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标准要求后,即时一次性奖励。由区财政局凭《中介人奖励呈批表》兑现奖金,由区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综合服务局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中介人的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九、其他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中介外来资金奖励的个人和团体,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