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市有关促进工业增长工作部署,鼓励和支持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现在航天基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内,设立“航天基地工业保增长专项资金”。
第一条 奖励企业范围
统计关系在航天基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专项资金奖励范围。
第二条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
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产能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新增企业),当年产值0.5亿元以上,产值同比增速达到35%,奖励5万元,且增速每增加5%,奖金追加1万元。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新增企业),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产值同比增速达到32%,奖励8万元,且增速每增加5%,奖金追加2万元。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6万元。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新增企业),当年产值5亿元以上,产值同比增速达到28%,奖励10万元,且增速每增加5%,奖金追加2万元。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新增企业),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产值同比增速达到25%,奖励15万元,且增速每增加5%,奖金追加2万元。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新增企业),当年产值15亿元以上,产值同比增速达到20%,奖励20万元,且增速每增加5%,奖金追加2万元。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区外迁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由区外迁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统计关系迁入后即可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资金来源及拨付
(一)专项资金作为航天基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列入航天基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二)各项奖励资金拨付程序按航天基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三)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各企业产值表现进行评比并实施奖励。
第六条 奖励对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及计划(统计)相关人员。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