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设立沧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部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开发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集体研究。成立沧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提出支持企业、项目的初步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二)权责对等。项目推荐的权利与项目推进的责任及项目实施的效果相对等。
(三)竞争择优。通过“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对资金预期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或项目。
(二)项目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企业诚信经营,无偷逃税、拖欠工资、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方面
1、支持中小企业提升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环境改造、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开展节能减排、延伸产业链和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
2、支持中小企业为提升自身素质而开展的品牌建设、企业宣传、产品推广等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参展各类中小企业博览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入驻中小企业产品展示平台、开展企业及产品宣传与推广等。
3、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骨干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有示范效应的项目,特别是对主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生产项目。
4、支持在国际上有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对利用外资有贡献的企业和项目。
5、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力、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无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主要包括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新项目;科研院所行业的研发机构、大学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方面
1、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物流设施等项目。
2、金融服务业。支持国内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来我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特别是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支持保险业向多元化发展,强化保险的服务功能。
3、信息服务业。支持信息化服务业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两化融合示范型企业,扩大物联网技术应用范围,促进云计算与大数据集聚发展,支持发展数控、软件等电子信息产业。
4、科技服务业。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服务平台;支持创业辅导基地、众创空间、科普基地等项目的建设。
5、商贸服务业。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供应链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扩展服务外包范围,建设服务外包基地;支持企业总部向我区聚集。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由分管财政、工业、商业、招商的领导和经发局、科技局、招商局、财政局部门负责人成立沧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
(二)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进行筛选,提出支持的项目、用途、方式、期限、额度的初步意见,提交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按照主任办公会确定的意见,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由项目单位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按程序审批拨付。
第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筛选和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达产、达标、达效。
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扶持后与原预期目标严重不符的项目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侵占或挪用产业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责任企业三年内不予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期暂定2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沧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