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地区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及税种:
1、注册企业:指在镇外进行生产经营、在本镇辖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缴纳国、地两税的企业。
2、奖励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二、奖励标准:
(一)国税:(增值税)
1、年纳税总额在5-20万元(含5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奖励;
2、年纳税总额在20-50万元(含2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税额的4%奖励;
3、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税额的5%奖励;
4、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税额的8%奖励。
(二)地税:(营业税、所得税)
1、年纳税总额在1-20万元(含1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税额的15%奖励;
2、年纳税总额在20-50万元(含2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税额的20%奖励;
3、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税额的25%奖励;
4、年纳税总额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企业,视实际情况,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0%—35%奖励。
三、有关规定:
1、各企业、各单位完成缴纳国、地两税的实际数额经国税所、地税所和镇财政所查对核实并报镇党委批准后,根据企业或个人需求,可以定期由镇财政进行奖励兑现。
2、本奖励政策没有特殊说明,不重复叠加计算。如遇国家、市、区税收、财政有关政策调整,本奖励政策做相应调整。
3、此奖励政策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4、此奖励政策由潞城镇经济发展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