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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铜陵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
2010
04/12
16:51

为加快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做大做强,促进郊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入园的基本条件

(一)进入开发区项目以一类工业为主、二类工业和商贸物流业为辅;

(二)进入开发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高科技和绿色食品加工项目适当放宽条件);

(三)进入开发区项目建设的主要控制指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园区土地使用的原则

开发区的土地使用采取“有偿优惠”的原则,即按照有关规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即单位面积上的征迁费用和开发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综合考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科技含量和财政贡献率给予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与土地面积

根据开发区控制性详规要求和工业企业的特点,原则上单个项目平均每亩用地必须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科技型和绿色食品加工型项目投资密度可适当放宽)。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其供地面积具体视项目行业特点商定。引进500强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其供地面积视项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二)财政贡献率、科技水平与土地出让价格

1、工业类项目

(1)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照项目的年财政贡献(即项目投产后两年的年平均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30%;100~200万元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40%;200~300万元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50%;300~400万元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60%;400~500万元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70%;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80%。

(2)对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其土地出让价格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40%;1000~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50%;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60%。

(3)以上两项不重复优惠。

(4)绿色食品加工类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比照(2)执行。

2、商贸物流类项目(依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开发区为企业代办规划、建设、土地出让等相关证件,费用由企业支付。

(四)凡开发区供给的工业用地,不允许企业在工业用地范围内违规兴建非工业性质的设施。

三、企业奖励政策

(一)所得税

入园企业从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得税形成区可用财力全部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后两年形成区可用财力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二)营业税、增值税

入园企业从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逐年将形成区可用财力的50%部分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四、中介人奖励政策

凡是引进区外项目和资金到开发区的,可给予中介人一定的政策奖励。

(一)对在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8‰奖励;5000~10000万元按10‰奖励;1亿元以上的,以项目定政策;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

(二)对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的,或在辖区内新建、重组、改制经区政府批准在园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6‰奖励;500万元以上,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8‰奖励。

(三)对引进租用商办楼经营的商贸及其它企业,按企业第一年纳税形成开发区可用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为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引进资金,利率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率,资金使用每满一年,按年利息差额的5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为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引进无息贷款和国债资金的,奖励幅度可另行商定。

五、资金奖励渠道奖励资金在开发区可用财力中列支,由开发区管委会核定支付。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3年郊发[2003]34号文同时废止。发文之日前已签订投资协议的均按已签协议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铜陵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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