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
07/23
17:03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4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三、《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四、《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五、《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六、《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

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八、《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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