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实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拨打12388-12,举报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济宁高新区有奖奖励,最高可奖1000元。
举报的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奖励:
(一)在对企业执法过程中“刷存在感”、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不按规定乱检查、办“关系案”“人情案”的。
(二)未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涉企和便民服务中随意拖延、被动应付、敷衍塞责、不负责任,让企业多头跑、重复跑的;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窗口无否决权”等制度规定的。
(三)在落实涉企优惠政策过程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藏着不给、拖着不办,刁难企业、推诿扯皮或以各种理由致使涉企优惠政策不落地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或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向企业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其他干扰企业日常运行和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在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无故不启动、不推进、不落实,或者对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六)滥用职权、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
(七)以各种借口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企业的。
(八)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以及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巧立名目强制收费的。
(九)党员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工程谋取利益的。
(十)在企业参股搭股、兼职取酬以及违规借贷的。
(十一)其他影响营商环境行为的。
需要指出的是,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在高新区区域内;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实名举报;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了处理;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事实完全相符的。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事实相符的。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
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具体奖励上,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奖励1000元。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奖励600元。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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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并查证作出处理后
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奖励程序上,破坏营商环境行为举报的受理部门根据举报证据及事实查证结果,研究确定举报奖励等级。
破坏营商环境行为举报的受理部门应当在事实被查证且作出处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