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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6条新政力挺工业回升 涉及六个方面
2012
07/17
09:32

正在努力“爬坡”的宁波企业“如逢甘霖”。昨天的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共“26条新政”,力挺工业企稳回升,涉及清费减税、扩大投资、调整结构、科技创新、要素保障、营造氛围等六个方面,第一条“新政”就是给企业减税。

清费减税

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起至2013年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在确保社保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现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缓减执行期至2012年底;给予1~6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包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规范清减涉企收费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进一步清理规范并从低执行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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