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贵州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省商务通厅长申晓庆表示,《条例》的施行,标志我省开发区的建设已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此外,政府对入驻开发区的高新企业在政策扶持、管理等方面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兴建实验室或者工作站的,可以给其提供优惠用房;对开发区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可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在开发区工作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将户口迁入开发区或者开发区所在的城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也可以随同迁入。
此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所需土地,面对其建设项目的用地价格,根据项目投入产出情况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在建设和发展方面,《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无水港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改善物流通关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承载产业能力。
同时,在财政、土地投融资、规划、环保、企业准入等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开发区相应优惠。副省长蒙启良表示,今后,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新批的省级开发区,将统一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除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外,在企业准入方面,《条例》还提出了管理要求,开发区禁止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禁止的其他项目“落户”。
《条例》施行后,1995年11月28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1996年9月2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