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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湿地内禁设开发区工业区
2012
06/08
09:07
近日,浙江省发布的《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湿地内禁止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严禁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等。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因湿地保护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时,应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前,应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意见;湿地内严禁开垦、烧荒、填埋湿地,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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