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充分发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金(以下简称泰达科技发展金)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用于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与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实现产业化后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是 《规定》中各项优惠政策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主要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税赋的鼓励性补偿及贷款贴息;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和高级人才的政策性补贴及奖励;对发展高新技术必需的基础设施及装备的投入;对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资助。
第四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适用于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开发区内注册并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在开发区内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按《规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的个人。
第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指委)负责泰达科技发展金使用的审批。高指委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泰达科技发展金使用申请。通过初审的申请,提交高指委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泰达科技发展金的企业或项目,必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
(一)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高指委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报高指委审批并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项目证书》。经天津市或其他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也应报开发区高指委审批。
(二)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展认定工作。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的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产品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高新技术应用为主的投资型企业,还应提供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或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
(三)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产品或技术符合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目录》;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熟,投产后可形成规模生产,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要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成果完成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授权书、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用户意见等);样品或样机的测试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实际应用情况说明(凡属医药项目,需备有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报告);获奖证书、列入国家和省(市)级技术与产品开发计划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和项目的审计报告。
(五)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进行考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停止享受《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六) 享受《规定》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工商、税收管理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之后,须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重新认定,否则停止享受《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享受《规定》中第七、八、九、十五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及纳税单据到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科技发展金扶持的手续。
第九条 享受《规定》中第十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技术合同,须报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企业凭合同登记证明和纳税单据到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科技发展扶持金的手续。
第十条 对进驻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园区(以下简称泰达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用房面积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向“三园一中心”的管理部门出具应得房租补贴证明。财政部门据此证明用科技发展金专款拨付补贴。
第十一条 进驻泰达创业中心的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到管委会指定的电信部门办理实际发生的公用互联网使用费优惠手续。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电信部门给予企业的优惠进行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科技发展金专款。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聘请上市咨询中介机构,如需申请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须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委托咨询协议及泰达科技发展金使用申请。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报批。
第十三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的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开发区注册,在开发区经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研究开发的技术与产品属于电子及光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及环保等领域。
(二) 在相应的科学或技术领域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其研发能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产、学、研基础。
(三) 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科技队伍。
(四) 具备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须的仪器和设备,能够为研发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五) 能够匹配自有资金,其中国家级研发中心不少于500万元;省级研发中心不少于300万元。
(六) 有良好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对优秀的科技人员有较强的吸引力。
第十四条 企业或个人应及时将专利受理证明和(或)专利实施证明报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核发专利申请费和(或)专利维护费。
第十五条 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开发区管委会授予“泰达科技贡献奖”。泰达科技贡献奖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泰达科技贡献奖评选:主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并实现产业化;对引进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现产业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发明奖,并实现产业化。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应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七条 泰达科技贡献奖共设四等。一等奖:创造经济效益3000-6000万元(指应纳税额/年下同),奖金额为150-300万元。二等奖:创造经济效益1000-3000万元,奖金额为50-150万元。三等奖:创造经济效益200-1000万元,奖金额为10-50万元。四等奖:创造经济效益100-200万元,奖金额为5-10万元。
第十八条 参评人员应以所在单位的名义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文件。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高指委审批。
第十九条 为落实《规定》中的人才政策,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及其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为泰达科技发展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立《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卡》,监督、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